|
一、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就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是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为残疾包括:盲及保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子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为:最佳矫正视为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O.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为。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为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1 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 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能水平,并显示 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 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 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 Q )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 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庭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l .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胶瘫 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股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胶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目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l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躁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 -6分)。 1.截瘫、二胶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胶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倒凸大于45度。 4.双下胶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快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肢或缺损。 6.侏儒症(身离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泼肢不等长,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倒凸。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 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 “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 1 2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 0 1 2 职业劳动能力 0 1 2 社交能力 0 1 2 《注》: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