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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独生子女扶助制度 丧子后未再生育获扶助金
 
  从哈尔滨市人口计生委获悉,根据国家规定,黑龙江省于今年下半年开始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据悉,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黑龙江省日前已确定了接受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并开始接受申请报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凡符合条件者,由本人申请,在村(居)委会初审并公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公示,再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对基层登记质量进行抽查及再次公示,然后其信息录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报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今年的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15日。

  据介绍,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编辑:孙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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