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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
 
事项名称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
办理机构  
    街、乡(镇)计生办
办理地址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  
    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电话
办理条件  
    离开户籍所在地30天以上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行署)、县(市)、乡(镇)从事务工、经商等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成年人口。
所需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结婚的,应当同时交验《结婚证》;已生育子女的,应当同时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处理情况证明。
办理程序  
    凡申请办理《婚育证明》的人员,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即可。
办结时限  
    街道办事处、乡(镇)计生部门接到申请人齐全、有效的证明材料后,应当即时办理《婚育证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200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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