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众频道 > 公务员
  媒    体   教育   体育  
  交    通   科技   旅游  
  人    才   医疗   文化  
  投资理财   社保   房产  
  建筑建材   购物   汽车  
  水电煤气   企业   外事  
  法律咨询      
在线办理 表格下载  
网上咨询 投诉举报  
  2008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
  省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
  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成...
  学位网上查询系统
更多>>>    
  “中国·黑龙江”省政府...
  我省政务工作当务之急是什么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    育
文    化 卫生保健 公用事业 住    房
出 入 境 兵    役 就    业 社会保障
交    通 纳    税 死亡殡仪 其    他
 
     残疾人    公务员
 妇女     老人     儿童
    公务员
公务员抢险救灾有功将以省政府名义奖励
 

  黑龙江新闻网讯 28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黑龙江省行政奖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今起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登录(www.hljfz.gov.cn)网址,就《办法》提出宝贵意见。

  为了规范行政奖励工作,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教育和导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办法》要求,行政奖励应当坚持严格设奖,按绩行奖,公开、公平、公正,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拟定行政奖励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受奖励个人享受相应待遇外,行政奖励不与待遇挂钩。

  《办法》规定,在应对突发事件、重大的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需要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都可以以省政府的名义进行奖励。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5000元的奖金;省人民政府给予其他奖励的,给予不超过2500元的奖金。系统奖励的获奖者,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奖金。省级专项奖励的获奖者,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奖金。给予公务员嘉奖或记功奖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确定的标准执行。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奖励评选。

  《办法》要求,获奖集体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撤销其奖励;撤销奖励后,奖励机关应当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应待遇。(编辑:谢晓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备案序号:黑ICP备05008713号
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技术支持  本网站采用TRS技术实现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邮政编码:150001  E-mail:webmaster@hl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