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众频道 > 老人
  媒    体   教育   体育  
  交    通   科技   旅游  
  人    才   医疗   文化  
  投资理财   社保   房产  
  建筑建材   购物   汽车  
  水电煤气   企业   外事  
  法律咨询      
在线办理 表格下载  
网上咨询 投诉举报  
  2008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
  省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
  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成...
  学位网上查询系统
更多>>>    
  “中国·黑龙江”省政府...
  我省政务工作当务之急是什么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    育
文    化 卫生保健 公用事业 住    房
出 入 境 兵    役 就    业 社会保障
交    通 纳    税 死亡殡仪 其    他
 
     残疾人    公务员
 妇女     老人     儿童
    老人
法律规定了哪些老年人权益
 

  我国《老年人权益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都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权益作了法律规定,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然而,在老年人生活中,有5种权益最容易被老年朋友忽视而受到侵害。

    1、 受赡养权
    指老年人有受到子女赡养的权利。赡养义务人是老年人的子女,包括未被抚养的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受赡养权包括受物质资助形式的赡养,如支持老人的生活费等,也包括受精神抚慰形式的赡养,如为老人提供送医送药等劳务,关心老人精神上的哀忧,照料老人不受伤害等。

    2、 扶助权
    指老年夫妇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抚养义务人是老年配偶。老年夫妇虽然年龄大致相仿,但是他们的身体状况和退休金、收入水平、适应社会能力等方面往往有一些甚至很大差距。因此彼此抚养,在一方健康、经济等方面出现问题时,另一方给予相应扶助,十分必要。

    3、 再婚自由权
    指丧偶老人享有找寻配偶、再次结婚的权利。法律重申老年人有再婚自由权,主要是针对部分老人的子女因为面子、财产继承等种种问题而反对老人再婚,阻止老人寻找幸福。

    4、 自由处分遗产权
    指老人对其生前积累的财产,有根据自己心愿、子女和配偶对自己的关心与照顾情况,决定由一人或数人继承自己的遗产以及他们的继承份额,或者决定把自己生前积累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

    5、 继承权
    指老人作为子女、配偶的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子女、配偶死亡时享受依法继承的权利。那种认为老人不能继承子女的遗产的认识是不对的。此外,女性老年人享有依法继承其男性老年配偶遗产的权利,那种认为男性老人的遗产只能由其子孙继承的说法是不合法的。

    如果老人行使上述权利受到阻碍或者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老人可以向义务人的工作单位和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反映,请求他们对义务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致改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定相关人排除妨碍或判定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对虐待和遗弃老人,情节严重的,有关司法机关也应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备案序号:黑ICP备05008713号
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技术支持  本网站采用TRS技术实现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邮政编码:150001  E-mail:webmaster@hl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