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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1.登记程序 
         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登记3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本人。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核准时限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为30日内《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为15日。 
         2.收费情况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20元/户,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 元,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每个成本费三元。营业执照因遗失需换发补发的每次收费十元。ID卡10元/个。 
         3.主要法律依据 
         (1)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12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3)《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条例》(2002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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