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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劳务输出贷款管理办法
2008-01-14      来源:省农业信息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和依据。为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支持农民工外出就业,拓展农民增收空间,依据《贷款通则》、《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性质。农村劳务输出贷款是为解决农民工外出就业自筹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借款自愿,贷款自主,履行合同,到期归还。 

第三条 贷款原则。农村劳务输出贷款以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辅的原则,以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为目标,依据政策导向,强化资金管理,优化贷款结构,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贷款对象。农村劳务输出贷款适用于农村外出劳务的农民。

第五条 贷款条件。申请农村劳务输出贷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信誉良好,居住在信用社营业区域之内的农户;

(二)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向各乡(镇)农村劳动力转移管理部门提出外出劳务申请并持有培训合格证明或相关的技能证书;

(四)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恪守信用,保证贷款按期归还。

    第六条 贷款用途。农村劳务输出贷款用于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外出劳务所需的岗前培训费用、差旅费用、基本生活费用及外出劳务相关费用。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及方式

第七条 农村劳务输出贷款的种类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

第八条 农村劳务输出短期贷款为一年以内的贷款;农村劳务输出中长期贷款为一至二年的贷款。

第九条 国内劳务输出贷款主要以农户联保方式发放;出国劳务额度较小的贷款可用农户联保方式发放,额度较大的以抵、质押贷款方式发放。        

第四章 贷款利率及结息方式

第十条 农村劳务输出贷款利率,按照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现行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短期农村劳务输出贷款实行利随本清的结息方式;中长期农村劳务输出贷款按合同约定的偿还计划实行分期分批的利随本清结息方式;对贷款逾期部分按现行的农户贷款加罚息制度执行。  

第五章 贷款的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劳务输出贷款的发放归属于农户贷款科目核算。借款用途一律填写“农村劳务输出贷款”字样。独立设置农村劳务输出贷款明细账。

第十三条 农村劳务输出贷款要逐户建立经济档案,并加强外出劳务贷款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十四条 信用社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认真做好辖区内农村劳动力输出情况调查,保证外出劳务农民及时得到贷款支持。

第十五条 信用社要积极取得地方党政机关配合,争取政府农村劳动力转移管理部门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外出劳务人员的信息反馈,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农村劳务输出贷款要坚持贷款条件和定期走访制度。

第十七条 农村劳务输出贷款的发放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保证公开、公正、公平,杜绝行政干预,严禁违背贷款条件发放贷款,防范信贷风险。

第十八条  农村劳务输出贷款实行包放、包收、包效益的责任人制度,坚持贷款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责任人要监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防止借款人挪用贷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各市地联社(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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