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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农民工培训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政府统筹、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以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引导性培训为基础,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加快农村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化,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第三条 面向劳动力市场需求,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坚持培训与转移就业相结合,开展订单定向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力争培训一人,转移就业一人。
第四条 培训对象要以农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思想素质较高、身体健康、有转移愿望的青年农民为重点。培训内容要以非农职业技能为重点。
第五条 做好培训机构的认定、规范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行业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培训体系。
第六条 为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实行培训机构先培训,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兑现补贴。
第七条 培训单位实行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自主安排转移就业“四自主”的原则。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
第八条 阳光工程和百万农民工培训工程培训任务由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直接下达到市、县(市)。经过技能培训的农民工,90%要获得培训合格证书,85%以上转移就业,每个接受技能培训的农民工要掌握1至2项非农职业就业本领。
第九条 引导性培训是指农民工就业基础知识的培训,包括农民工基本权益保护、农村劳动力转移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常识、城市生活常识、应职应聘等。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非农职业技术方面的培训,根据我市实际,重点培训餐饮、保安、建筑、制造、家政服务、服装以及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所需的各类职业技能,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特别要抓好对俄罗斯、韩国境外劳务输出和农产品加工、发展畜牧业等就地转移所需的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15-90天。
第十一条 阳光工程由省和市确定的培训基地承担,百万农民工培训工程由有培训和介绍转移就业能力的各类培训机构、有条件的乡镇政府、用工企业承担。
第三章 培训资金的补贴
第十二条 对阳光工程和百万农民工培训工程按照培训项目进行组织和管理,实行统一基地认证,统一资金安排,统一补贴标准,统一项目管理验收。
第十三条 重点支持定向订单培训。要保证受训农民转移就业,转移后才能得到补助。对前段各地已经开展的培训,参照本细则标准,只要手续齐全、并实现85%以上转移就业,经验收合格,可以兑现补贴。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采取培训券的形式直接发放给农民。培训机构在培训前须向同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提出开班申请,填报开班申请表,经批准方可对持有培训券的农民工进行培训。由农民自主选择培训时间、培训机构和培训课程。
第十五条 培训券由同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财政局在培训开班1-5日内,在培训现场发给参加培训的农民,农民须带身份证和农村劳动力档案号。农民可将培训券按券面金额抵顶等值现金付给培训机构。培训班结束,农民工考试考核合格并转移就业,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和当地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培训机构填报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与培训券和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或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一并报同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审核汇总,到同级财政部门兑现培训补贴资金。
使用补贴资金的培训单位,每季度末须向同级劳转办和财政部门报告培训专业、培训人数、就业人数等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汇总后上报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和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每人每期补贴100-300元,平均为200元,具体行业和工种的补贴标准以县为单位自行确定。引导性培训每人补贴25元。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通过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到市、县(市)财政,由市、县(市)财政依据有效的培训券和已签约的用工合同兑现给培训单位。培训对象、补贴标准须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 市本级由各直属培训机构和有培训能力的单位提出项目申请(项目申请表),经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和市财政主管部门研究批准,下达培训指标。各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要抓好对农民培训的宣传,依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各县(市)尽快把培训项目落实到培训单位。市与县(市、区)和市直培训单位签订责任状,县(市、区)与培训单位要签订责任状,报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培训项目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培训机构要将培训计划上报给同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其汇总后上报给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和市财政主管部门,省按照各地上报的培训计划,确定其培训补贴的控制指标。
根据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各县(市)按照各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计划编报培训项目,经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和财政局审核汇总上报省。省审核审批后,将培训项目计划下达到市及县(市)。同时由省财政厅下达培训资金。
第二十条 市、县(市)财政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要加强对培训项目的经常性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效果。要监督培训项目的资金使用,确保资金足额补助到受训农民身上。不得将补贴资金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改造和奖励鉴定开支等。
对截留、克扣、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县(市、区),取消其下一年农民工培训项目的申报资格,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农民工培训资金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培训机构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资金使用及运行管理负责。培训机构要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对培训任务、收费标准、补助资金及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民培训转移档案和教学档案。农民培训转移档案要有学员培训登记表、就业登记表、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考试试卷、转移的相关证明等内容。教学档案要有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开班审批表、点名册、任课教师名单、教材、教案、考试考核成绩册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分别成立由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和财政局组成的培训考评小组,市对各县(市、区)和市本级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按照下达的培训任务及责任状进行。形式有平时抽检、半年初检、年终大检。重点检查验收开班中、转移后、任务落实、资金使用情况。
开班中的检查:开班要到场,中间上课要抽查和检查,结业考试要监督,发现一例弄虚作假的培训,取消本培训班的全部补贴资金。
转移后的检查:采取跟踪走访转移农民,询问走访就业农民家属和就业单位。
任务完成情况检查:根据下达的控制指标和上报的项目申请,检查培训任务完成的情况,若没完成培训任务,下一年减少或取消培训指标。
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根据《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农民工培训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检查补贴资金是否阳光操作,是否完全用于农民就业培训补贴。
第二十三条 转移有境外转移、域外转移和就地转移,境外转移标准:护照、出国证明。域外转移标准:农民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就地转移中从事养殖业农民转移标准(转移一个劳动力):养牛5头、养羊50只、养猪50头、养禽1000只;种植食用菌5000袋、养鱼15亩水面,农民从事的行业、经营规模需村委会出示证明。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转移标准:农民自己经营二、三产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农民在二、三产业就业的需有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农民工培训补贴券由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统一印制。引导性培训补贴券面额为25元,技能培训补贴券面额分为100元和200元两种。
第二十五条 引导性培训教材由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统一编写、发放。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