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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国家阳光工程和省百万农民工培训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保证培训项目的落实,根据国家农业部六部委《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农委等六部门《2004-2005年百万农民工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省财政厅《农民工培训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面开放农民工培训市场,引入外埠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农民工培训,支持本地已认定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农民工培训,充分调动行业和用人单位培训农民工的积极性,优化配置教育培训资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
第三条:培训机构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为目标,对农民开展订单培训,保证受培训农民充分就业。按照不同区域、不同行业要求,区分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形式,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坚持短期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培训与技能鉴定相结合,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开展;整合培训资源、探索培训方式创新培训机制;先培训后补贴、不转移不补贴;市场化运作培训项目;培训要尊重农民意愿。
第五条: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承担国家阳光工程和省百万农民工培训工程项目的单位,实行统一基地认证、统一资金安排、统一补贴标准、统一项目管理验收,市、县(市)区统称阳光工程办公室,阳光工程办公室设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
第二章 培训内容、对象和补贴标准
第六条:国家阳光工程和省百万农民工培训工程项目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引导性培训主要是开展农民工基本权益保护、农村劳动力转移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常识、城市生活常识、应职应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当前培训的重点是家政服务、餐饮、酒店、保安、服装、美容美发、计算机、电工电子、车工、钳工、电焊工、木工、瓦工、电工、水暖工、汽车驾驶、机械修理、装璜设计等用工量大的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特殊工种可适当延长培训时间。
第七条:国家阳光工程和省百万农民工培训工程项目的培训对象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转移愿望、身体健康、无劣迹行为、经培训有能力转移就业的16-35周岁的青壮年农民,重点是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和往届返乡初、高中毕业生。
第八条:国家阳光工程和省百万农民工培训工程项目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农民工技能培训的补贴,同时,安排一定比例的引导性经费。职业技能培训平均每人每期补贴培训资金100-300元,技术含量高的工种补贴可适当提高(各工种具体补贴标准附后);引导性培训每人每期补贴培训资金10-15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下达
第九条: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农村劳动力情况、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已开展的培训工作情况及用于培训的资金使用情况和上报的培训计划,依据省下达的控制指标,确定各地的示范性培训任务,编报汇总培训项目,经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培训项目计划下达到市、县(市)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各县(市)区根据下达的示范性培训任务,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安排培训任务。
第四章 项目基地认定与管理
第十条:国家阳光工程和省百万农民工培训工程项目培训基地认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
(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
(三)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四)培训单位自愿申报。
第十一条:国家阳光工程和省百万农民工培训工程项目培训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
(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工作基地和业绩。
(五)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第十二条:国家阳光工程和省百万农民工培训工程项目培训基地必须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各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认定时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二)自愿申报认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公告要求向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三)各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接受教育培训单位申请后,要在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公开、公平、公正评审,评审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将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报市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后,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四)省、市(地)直属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申请认定。
(五)各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要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布通过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名录,名录内容包括法人代表、承担培训项目、培训单位资源、培训专业、培训能力、培训时间、就业去向、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
(六)对已批复下达的项目,不要随意调整,确需调整,须报市阳光工程办公室同意,并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国家阳光工程和省百万农民工培训工程项目培训基地的管理与处罚:
(一)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的管理,搞好政策指导、督促检查和各项服务工作。
(二)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应在政府和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三)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可以申请使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政府扶持资金,并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
(四)对受培训农民转移就业率低于95%的培训机构,或2年内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或违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有关政策、规定和政府扶持资金使用原则的培训单位,取消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资格和下年度参与申报“阳光工程”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项目招标
第十四条:承担项目实施县(市)区要面向经认定的各类培训机构,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项目招标。投标的培训机构制作投标书,投标书内容包括培训机构法人资格、培训资质、培训设备设施、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能力、就业去向、收费标准、培训订单等。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标书,标书内容包括培训专业、培训人数、培训时间、补贴标准、就业要求等。在政府的领导下,召开阳光工程项目招标大会,择优确定培训项目实施单位,并在法律公正的前提下,由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与中标的培训机构当场签订培训合同,以法律形式规定双方的权力义务。不招标不准实施培训项目,不招标对项目不予检查验收,不招标不准兑付培训补贴资金。招标的相关材料要报市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招标后,向社会公布承担项目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就业去向、收费标准、资金补贴等情况,让农民自主选择培训单位、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严禁强迫命令,违背农民意愿,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项目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保证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效果。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严格行政责任人制度,签订任务合同,明确职责,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
第十七条:严格按照管培分离的原则,政府及部门主要是制定培训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构建有效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加大资金投入,引导和扶持农民工培训事业;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管,保证培训任务落实;重点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确保财政扶持资金足额补贴到农民身上。具体培训工作由培训机构负责,学校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自主联系安排农民就业。
第十八条:培训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对项目实施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培训和转移就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帐(名册)和转移就业台帐(名册)。培训台帐(名册)说明受训农民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和家庭住址;转移就业台帐(名册)要说明就业单位和联系方式。建立农民工培训档案,认真填写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存档一份,上报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一份,由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录入微机,输入省农村劳动力人才资源库。
第二十条: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要紧紧围绕农民就业技能,科学设置培训课程,精心编制培训方案,强化培训管理,加强就业衔接,提高培训转移就业率。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要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材建设,选用适合农民短期技能培训和就业特点的教材。技能培训教材要统一选用国家或省统编的适合本地培训所需的教材;引导性教材要统一使用全国统编教材。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要制定严格的考试考核标准和程序,对参加引导性和技能性培训的农民工进行考试考核,并将考试考核结果填写在引导性和技能性培训学员登记表上。对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农民工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鉴定机构要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可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必要的转移就业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培训工作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培训机构每季度须向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报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本县情况报市阳光工程办公室,市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全市情况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是国家和省设立的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展短期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受培训农民的学费补助。培训补助资金只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培训给予补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
第二十六条:培训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以地方财政为主,地方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培训工作,县(市)匹配一定比例的培训资金。培训补助资金以农民受益为原则,以培训券的形式直接补贴给受培训农民,培训券要填写领取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和劳动力档案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培训机构名称和培训成绩等内容。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
第二十七条:基层财政部门或阳光工程办公室在培训班开班1-5日内,在培训场所直接将培训券发给受训农民,由农民作为培训学费交给培训机构。受培训农民领取培训券时,要登记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并要有本人签字,签章(手印)。按照就业一个、补贴一个的原则,农民工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转移就业,并经市阳光工程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培训机构凭培训券、收费凭证、引导性和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登记表、培训农民考核合格证明、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确认的项目合同书和资金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到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向培训机构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收费标准须经公开招标确定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并报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培训机构不得因财政给予补贴而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受培训农民的学费负担。
第二十九条:培训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补贴资金按培训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县(市)财政部门要设立培训补贴资金专户。
第三十条:国家和省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农民工转移就业培训的补贴,不能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技能资格鉴定开支等,不能用于有关管理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等。
第三十一条:使用补贴资金的培训单位,每季须向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报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阳光工程办公室,市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后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阳光工程办公室要依法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对截留、挤占、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补助资金的县(市)区,核减取消其下一年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并视情节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项目检查验收
第三十四条:培训项目验收分为县(市)区自查,市、省检查和国家抽查,县(市)区自查在每年1月15日前进行,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分别上报市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和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市检查在每年1月底进行,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上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市、县(市)区自查、检查验收由同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和财政部门组织进行。
第三十五条:承担培训项目的县(市)区和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是检查验收的重点。
第三十六条:对承担培训项目的县(市)区主要检查验收以下内容:
(一)成立阳光工程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开展工作情况。
(二)建立由农委(局)牵头,劳动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科技、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农民工培训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开展工作的情况。
(三)制定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情况。
(四)制定出台农民工培训的优惠政策措施,具体落实的情况。
(五)建立农村劳动力人才资源档案,及时录入省农村劳动力人才资源库的情况。
(六)阳光工程项目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情况。
(七)阳光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情况。
(八)阳光工程项目培训机构管理的情况。
(九)开展农民工培训前调查摸底的情况。
(十)地方财政资金匹配的情况。
(十一)阳光工程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和兑付的情况。
(十二)每季度向市阳光工程办公室上报的培训工作报告。
(十三)自检验收报告。
(十四)其他。
第三十六条: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主要检查验收以下内容:
(一)制定的农民工培训教学计划。
(二)制定的农民工培训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制定降低农民工培训收费的具体专业标准。
(四)用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
(五)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培训农民工转移就业的合同。
(六)参加培训农民工的考试试卷和考核材料。
(七)培训农民工的表册档案材料,包括农民工培训名册,引导性和职业技能型培训学员登记表等。
(八)申报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的材料。
(九)参加阳光工程招标中标的材料,包括投标书、中标批复和阳光工程办公室签订的培训合同书。
(十)物价部门批准农民工培训收费标准的文件。
(十一)向地方财政申报兑付培训资金的材料。
(十二)其他。
第九章 附件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