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省政府应急管理子站 > 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日期:2007-04-19    来源: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及时、妥善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宗教局关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23号文件)、“关于印发《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民委发[2005]143号)精神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对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在省委、省政府及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省民委与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民族工作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2)坚持“四个维护"。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具有政治性、政策性和群众性强的特点,处置这类事件,要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
  (3)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置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时,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置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主要运用教育、疏导的办法,切实加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避免因工作简单而激化矛盾,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族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不法分子,要坚决打击“三股势力”的破坏活动,防范、抵御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
  (4)运用法律手段处置问题。对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不管是哪个民族,信仰什么宗教,都要依法处置,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要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民族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和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坚决反对和制止采取非法手段寻求解决问题的行为。
  (5)分级响应,属地管理。按照分级响应的要求,明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级别,并按照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的响应程序。在处置过程中,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6)积极做好防范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发现可能引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7)相信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相信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民族宗教代表人士和少数民族群众骨干队伍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8)严格宣传纪律。按照国家和省里在这方面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事项,应先送有关部门和新闻主管部门审批。对重大事件的新闻发布事项,应报请省政府批准。
  1.3  适用范围及事件分级
  1.3.1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件,主要表现为:不同民族成员间因具体的经济权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的内容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由于民族间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各民族交往过程中及少数民族人口流动过程中发生的摩擦和纠纷;因涉及宗教方面的问题处置不当引发的事件;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民族、宗教感情,挑起不同民族公民之间的纠纷,或煽动、制造的事端;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宗教极端主义分子、暴力恐怖主义分子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活动。
  1.3.2 本预案称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级(Ⅲ级)、重大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事件(I级):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3000人(含)以上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150人(含)以上的聚众械斗并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O人以上受伤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300人(含)以上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使各族人民生命财产遭受特大损失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事件等。
  (2)重大事件(II级):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跨地区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500人以上至30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15O人以上至30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至3O人以下受伤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的100人以上至30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造成的严重威胁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事件等。
  (3)较大事件(III级):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200人以上至5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50人以上至15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死亡3人以下、受伤10人以下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的10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事件等。
  (4)一般事件(Ⅳ级):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100人以上至2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10人以上至10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死亡1人以上、受伤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的30人以上至5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一般事件等。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黑龙江省民委应急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2.1.1  机构设置
  按照省政府“三定方案"中关于黑龙江省民委的职能规定,黑龙江省民委负责协调处置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黑龙江省民委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组织机构由黑龙江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下设办公室,设在政法处,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民委主任担任,省民委主管政法工作的副主任为副组长,其他领导和各处负责人为成员。
  2.1.2  黑龙江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在省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维护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总体部署,积极主动地协助、配合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市(地)党委、政府及其民族工作部门,研究和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努力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2)指导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逐步建立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长效机制,制定和完善工作预案,及时、妥善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
  (3)加强对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问题的调查研究,对可能出现的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报告省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政府;     涉及其他地区和部门的问题和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4)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等事项。
  (5)对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2.1.3  应急指挥与决策机构及各部门职责
  (1)应急指挥与决策机构
  A、黑龙江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是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指挥与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对事件处置的相关意见和建议,组织黑龙江省民委机关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置。
  B、负责与事件发生地民族工作部门联系,收集、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并汇总上报。
  C、指导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事件的类别和等级,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置。
  D、根据事件处置需要,负责向有关市(地)民族工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或发出通知,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要求密切注意事态发展情况,并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E、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派工作人员赴事件发生地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使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F、负责对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有关机制,提出工作建议。
  (2)各部门职责
  A、办公室
  做好值班工作,及时将收到的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报黑龙江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如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在上报省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根据事件处置的需要,承担与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协调工作。
  ——收到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并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的,立即报黑龙江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
  B、政法处
  ——负责与事件发生地民族工作部门联系,收集、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并汇总上报,并指导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事件的类别和等级,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置。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派工作人员赴事件发生地配合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使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承担与公安厅、民政厅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根据各市(地)民族工作部门定期上报的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汇总研究后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C、文教处
  ——组织或审核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新闻稿件。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承担与电视台、报社、省新闻出版局及有关新闻单位的协调工作。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承担与省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D、经济处、语文处、人事处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承担与省经济、语言文字和人事主管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承担由黑龙江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情。
  2.2  地方民族工作部门职责
  各市(地)民族工作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对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分级响应
  3.1.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事发地民族工作部门要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并在2小时内先通过电话向黑龙江省民委报告,然后再书面报告。收到Ⅰ级事件相关信息后,黑龙江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政法处立即与事发地民族工作部门取得联系,对事件信息进一步了解、核实,并提出处置建议,由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程序。根据事件的处置结果,由领导小组宣布Ⅰ级应急响应程序结束。
  (1)黑龙江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黑龙江省民委有关部门及时将信息上报省政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或组织委内有关部门协调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地)党委、政府以及民族工作部门,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负责对事件新闻发布内容的审核;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成立指挥部,启动相应程序开展处置。
  A、协调外事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涉外事务。
  B、协调教育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处置学校中发生的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C、协调公安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处置以下事件:
  ——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土地、草场、矿山、水源、山林等权属纠纷及民事纠纷引发的聚众械斗等事件;
  ——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引发的群众集会、游行等事件;
  ——因在日常生活中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     ——需要公安部门参与处置的其它相关刑事案件。
    D、协调民政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民政主管部门处置边界地区发生的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涉及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的事件。
  E、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F、协调水利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水主管部门处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水源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G、协调农业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处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草场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H、协调广播影视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广播影视主管部门处置因广播影视作品中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引发的事件。
  I、协调新闻出版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处置因出版物中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引发的事件。
  J、协调林业部门和森工部门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处置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困山林权属纠纷引发的事件。
  K、协调黑龙江省宗教局参与处置或指导地方宗教工作部门处置以下事件:
——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引发的事件;
——因在日常生活中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事件。
  L、协调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指导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报道。
  (2)办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并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立即报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
  (3)政法处:在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派员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对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及时向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4)根据事件处置需要,黑龙江省民委机关其他处(室)做好相应工作。
  3.1.2  重大事件(Ⅱ级):事发地民族工作部门要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并在4小时内先通过电话向省民委报告,然后再书面报告。收到Ⅱ级事件信息后,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政法处立即与事件发生地民族工作部门取得联系,对事件信息进一步了解、核实,并提出处置建议,由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程序。根据事件的处置结果,由领导小组宣布Ⅱ级应急响应程序结束。
  (1)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省民委有关部门及时将信息上报省政府或国家民委;协调或组织委内有关部门协调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地)党委、政府以及民族工作部门,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负责对事件新闻发布内容的审核。
  (2)办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并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立即报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并在1小时内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
  (3)政法处:在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与省政府和国家民委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根据需要派员赴事件发生地配合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对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及时向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4)根据事件处置需要,省民委机关其他处(室)做好相应工作。
  3.1.3  较大事件(Ⅲ级):事发地民族工作部门要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并在12小时内向省民委书面报告。收到Ⅲ级事件信息后,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政法处立即与事件发生地民族工作部门取得联系,对事件信息进一步了解、核实,并提出处置建议,由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程序。根据事件的处置结果,由领导小组宣布Ⅲ级应急响应程序结束。
  (1)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省民委有关部门及时把信息上报省政府或国家民委;组织省民委有关部门协调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地)党委、政府以及民族工作部门,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
  (2)办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并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立即报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并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
  (3)政法处:在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及向相关地方民族工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或发出通知,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指导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在当地党委、政策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置,要求密切注意事态发展情况,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4)根据事件处置需要,省民委机关其他处(室)做好相应工作。
  3.2  信息报送及处置
  3.2.1 省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管理领域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应及时向省民委通报。
  3.2.2  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区分事件的性质、规模,分类处理。当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达到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程度时,在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事件新闻发布内容的审核;当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达到较大(Ⅲ级)程度时,按照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省民委有关部门对事件新闻发布内容进行审核并报省政府和新闻主管部门审批后,向外界进行客观、准确、全面、及时的发布。
  3.2.3  地方民族工作部门信息报送及处置
  (1)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分级负责,形成一个覆盖面广、反应灵敏、渠道通畅的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网络。
  (2)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报送的主渠道作用,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注意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信息收集和报送。
  (3)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及时把当地发生的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有关情况报送上级机关,以便上级机关了解情况,正确决策,及时指导工作,牢牢掌握处置问题的主动权。对迟报、漏报的,要给予批评,瞒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3  后期处置
  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妥善地协助、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开展对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工作,并组织开展对事件损失的评估工作,总结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题报告上报省政府和国家民委。

  4.应急保障
  4.1组织保障
  处置少数民族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在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发生突发事件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涉及的范围,组成处置突发事件的临时领导小组或工作组,按照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开展工作。组长不在时,依次由关立卓、李顺宝、孟淑贤和卢范植同志负责组织领导。
  组织分工为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舒展全面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决策、指挥、调度;关立卓同志协助舒展同志现场处置;李顺宝同志协助舒展同志现场处置;孟淑贤同志负责事发地周边地区的有关工作;卢范植同志负责后勤保障和信息联络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从政法处、经济处、文教处、人
  事处、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处置组、外围组、后勤联络组,在委领导的带领下,开展具体工作。
  4.2人员保障
  组建省民委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事件的具体情况和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由省民委办公室、政法处和相关部门及地方民族工作部门的有关同志组成。
  4.3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所需经费纳入省民委项目支出预算,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同时,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4.4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输、处置、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地方  民族工作部门与省民委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道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讯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4.5  物资保障
  建立和健全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处置事件应急预备队员所必需的车辆、照明、通讯器材等物资的充足。
  4.6  人员培训
  积极组织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员开展对应急预案的演练及有关方面的培训,不断增强对涉及民族方面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

  5  附则
  5.1  预案管理与更新
  5.1.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正式文本由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并报省政府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和国家民委备案,同时分送省政府相关部门、省民委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市(地)民族工作部门。
  5.1.2  预案更新
  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和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总结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修订与更新,特别是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使之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的修订与更新工作由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修订与更新的程序是:由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经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和省民委党组审定后报省政府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民委备案,同时分送省政府相关部门、省民委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市(地)民族工作部门。
  5.2  奖励与责任
  对在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中成绩突出的有功人员,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民族工作部门要参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5.3  预案解释机关
  本预案由省民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5.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备案序号:黑ICP备05008713号
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技术支持  本网站采用TRS技术实现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邮政编码:150001  E-mail:webmaster@hl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