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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鹤岗市箩北县粮食企业2000年退休的一名普通工人。是箩北县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第一批退休的。当时我的基本工资已是435.00元 ,加上各种补贴工资总额是664.30元。按照老计算办法退休后的养老金应该是587.39元。但按照<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精神,却冻结了当时退休时的档案工资,只按1994年196元计算 ,计发退休养老金。只开429.76元。新 、老计算办法额度相差甚远。当时我们同期退休人员就提出疑义,既时向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询问。市局答复:针对新老办法交替中出现的矛盾,市里还有个104号文件正要下发,给你们这批退休人员补个[80~100元]的基数;新、老计算办法相比,虽说差了近百元差额,吃了一点亏。但在改革时期,我们表示理解。谁知至今我们也没有领到补的这个基数。更使人不能理解的是:当我们向箩北县有关部门咨询、查阅104号文件时,答复是:“没有见到文件”、“不知道”。且给人一种神秘感。国家05~07年连续调整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均声称其政策向退休早、收入偏低者傾斜,并划分出几个段。其中: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为主要倾斜对象。这本无可厚非;值的注意的是:我们与他们相比是晚退休了5年,但我们的退休养老金计算基数与他们却是相同的。工资处在同一水平。而这几次调整养老金都把我们划到96-03年段。真不知道制定政策的人是怎么想的。我们大家都知道,96~2003年国家曾多次大幅度地提高在职职工工资,他们退休时,养老金计算基数都是依据当时工资额计算的。而我们退休时,作为箩北县首批按照黑龙江省基本养老金改革方案执行的“受益者”。计算基数与他们相比:我们是箩北县唯一按94年工资计算养老金的。《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5号文件明确指出:“按照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我们为什么没补?这是为什么?我们真的不明白!〈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也明确规定:“在新老制度衔接过程中,少数职工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二]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果低于按第[三]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可改按第[三]条计发基本养老金。”“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同时享受本方案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待遇部分。”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对试行方案后可能对一部分职工降低收入的关怀。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黑龙江省城 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都明确指出:“……原则上 要使同一工资水平职工后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比先离退休的略有增加,但差距不宜太大。”也就是说我们与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属同一工资水平、我们还比他们晚退休5年。我们不敢奢望相比“略有增加”,达到 同一水平足矣。回顾这几次工资的调整,非但没有“略有增加”。恰恰相反,且距离越拉越大。这算是公平、公正、合理吗?是我们理解错了还是有关部门执行有误。谁又能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呢?切盼!切盼
回复内容:
王均才同志:
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退休时审批养老金基数问题。根据(黑政发[1995]74号)《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第五条第十项规定:“本方案实施后,冻结职工原档案工资。本方案实施后增加的职工档案工资额,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因此,您退休时计发的养老金基数是正确的。
二、关于新旧办法交替中出现的矛盾,给退休人员补80-100元的基数没有兑现问题。经查明,并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三、关于国家近几年的国企工资,把1996年—2003年退休的划分为一个段的问题。根据(黑劳社发[2007]62号)《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第二条一款二项规定:“1996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9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您在此次调整工资时,增加82.00元的养老金是正确的。
四、关于(劳部发[1993]275号)《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按照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为什么没补的问题。您退休时还是执行(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劳部发[1993]275号)《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文件,是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因为黑龙江省不是试点地区,所以没有执行。
特此答复。
萝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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