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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加大对黑龙江省节能环保项目支持力度

2008-06-25      来源:东北网

  东北网讯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针对我省实际情况,制订出台了《关于加强黑龙江省节能环保领域金融工作的信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信贷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加强对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工作,合理调整信贷投向,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和压缩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贷款,努力防范信贷风险,促进经济、金融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信贷指导意见》中指出,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对鼓励类投资项目,要简化信贷手续、完善金融服务,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限制类投资项目,要区别增量和存量项目,不予信贷支持或减少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要从防范信贷风险的角度,停止各类形式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或保护已发放的贷款。要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及生产能力过剩行业中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投入,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信贷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环保政策,有效实施绿色信贷,严格授信管理,将环保评估的审批文件作为授信的重要依据。建立信贷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节能环保技术改造的长效机制。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生产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信贷指导意见》强调,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加强控制,严格管理,切实防范信贷风险。要随时掌握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及时调整信贷结构,严格控制国家政策限制行业和企业的资金投入,防止形成资金风险。在审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严格审查产品的环保依据,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要坚决拒绝贷款和企业授信;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严格控制新贷款、收回老贷款,防范企业和建设项目因环保要求发生变化带来的风险;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编辑:谢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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