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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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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简介
       
 

  (一)组织实施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拟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执法情况,指导全省国土源的依法行政;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制订全省土地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审批规划实施的年度计划。
    (三)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省土地和城乡地政、地籍工作;组织土地划界、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和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主管全省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占用工作,承担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初步设计审查;制订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人股、交易、政府收购和授权经营等工作;审定全省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评估人员等土地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的测评,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八)负责全省矿产资源的管理,依法合理配置矿产资源,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使用。
    (九)负责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十)依法管理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全省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
    (十一)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认全省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监督检查国拨地勘费的使用,安排国土资源部及省财政拨付的各项资金。
    (十二)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全省地质资料的汇交。
    (十三)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指导土地学会、地质学会、矿业协会、宝玉石协会、矿泉水协会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根据省政府规定,归口管理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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