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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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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林业发展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省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二)组织指导全省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指导全省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参与管理森林旅游事业。
    (三)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对省森林警察部队森林防火业务进行指导。
    (四)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及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地方林业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全省林业行业森林资源统计、上报工作。
    (五)监督全省木材凭证采伐、运输、经营等林政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负责林权、林地管理;按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的权限,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初审、报批,指导全省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
    (六)负责全省建立以森林景观和野生动物类型为主的自然保护区的初审及其建立后的宏观管理工作;按国务院授权,负责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的濒危物种进出口审批工作。
    (七)指导全省林业公安工作和林业公安队伍建设及装备建设;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重特大案件。
    (八)指导、监督全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九)组织编制全省《森林经营方案》;审批基层《森林经营方案》;指导全省林木种苗管理工作,制订和定期修改营林生产、林木采伐、森林抚育、调查设计等林业生产技术规程。
    (十)指导全省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和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工作。
    (十一)组织申报重大科研项目,指导林业新技术、新成果的开发、推广应用,提供科技信息服务。
    (十二)指导全省林业产业工作;培育林产品市场;宏观指导种、养、采、加等第三产业。
    (十三)指导全省林业系统财务工作;负责省级林业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监督全省林业基金的使用,参与研究制订涉及林业方面经济调节政策。
    (十四)指导全省有关林业方面利用外资,引进先进科学技术,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林业外事工作。
    (十五)指导全省林业宣传、教育工作和全省林业人才培训工作;指导全省林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十六)负责厅机关人事劳资工作,指导厅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等管理工作。
    (十七)监督、检查全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受有关部门委托管理国营林场社会保险统筹工作。
    (十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农村能源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工作。
    (十九)完成省政府、林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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