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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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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民族、宗教法规,拟定地方性法规;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并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等重大课题的研究;组织对全省民族、宗教情况的系统调查和对民族、宗教问题的综合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指导、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指导、监督《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民族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管理民族识别和民族成分鉴定工作。
  3、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4、调查分析、研究少数民族、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协助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并参与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参与管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补助专款、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经济技术协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负责民族统计工作。
  5、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关事务;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的特殊困难,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对民族教育的援助、扶持等有关事宜。
  6、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开展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和东北三省朝鲜语文协作工作。
  7、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以及做好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工作。
  8、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配合有关部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9、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法制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
  10、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照各教特点开展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帮助宗教团体搞好宗教自养,培训教育宗教教职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11、配合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开展有关民族、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指导宗教团体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宗教界的友好往来,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宗教渗透活动;负责组织接待国内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参观、考察事宜。
  12、负责对全省各市(地)政府各部门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
  13、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民族宗教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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