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二)新增的职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向省政府部分行政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派出审计机构,其人、财、物由省审计厅直接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3.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拟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 向省政府报告和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黑龙江省审计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 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 省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 市(行署)、计划单列县(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 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 省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体制的社会性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 组织对省直有关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省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8、 对省级国有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9、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审计厅进行的审计。 (四) 向省长提交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 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市(行署)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 与市级人民政府(行署)共同领导市(行署)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市(行署)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七) 管理向省政府行政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派出的审计机构。 (八)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 (九) 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