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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供热办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哈尔滨市供热市场,加强供热市场监管,哈尔滨市出台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热市场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通知》要求,供热单位须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如出现弃管、停热等行为,从其交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赔付。
预警机制严防弃管
《通知》要求,各区、县(市)政府要对辖区内供热单位设施检修和燃煤储备情况逐一排查,对不具备开栓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重点督办,防范各类弃烧、弃管行为。供热主管部门要通过实施撤并网,提升供热企业抗风险能力,防范供热弃管问题的发生。
《通知》要求,对发生供热弃管的区域,在集中供热网辐射范围内或周边有集中供热热源的一律实行就近并网,不具备并网条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指定大型供热企业接管。对拒不接受并网和接管的大型供热企业,视为不承担社会责任和不具备供热能力,不再批准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发展新的热用户。供热主管部门要制定特殊情况下临时接管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供热弃管等无法保证供热安全时,立即启动临时接管程序。
预交保证金专治“拒赔”
今后,供热单位须按其供热规模向供热所在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跨区供热的向市供热主管部门交纳,作为事前质押、事后结算。供热单位出现停热或弃管现象、延期供热或提前停热、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应对热用户进行赔付但拒不履行赔付的,以及市供热主管部门认定确需从供热单位交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费用从其交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书面承诺保证供热质量
按要求,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依据《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供热服务、供热生产等信用度及市场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均须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为推进供热资源整合和实施供热特许经营奠定基础,同时要就保证供热质量和供热安全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编辑:胡胜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