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龙江动态 > 厅局动态
   
  厅局动态
       
  省公安厅开展清剿人员物资集中场所火灾隐患行动

   
  2008-01-09      来源:黑龙江消防网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提请政府组织安全、工商、商务、教育、旅游、卫生、民政、文化、建设、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基层组织对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要将“两节、两会”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立即召开会议进行再部署。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调动消防、治安和公安派出所全部警力,分片、分单位联合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并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场所适时开展消防监督“错时”检查。要督促各单位按照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认真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做到“七保证”。尤其是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认真落实“三级”值班制度,做到领导带班、部门值班和更夫巡逻,各重点部位必须24小时安排专人负责。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紧密结合省公安厅部署开展的“四清除、四取缔、四加强”冬季消防安全集中整治活动,对辖区内五类人员物资集中场所一个不漏地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杜绝死角死面,严防失控漏管。要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各场所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消防车道、疏散通道、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逐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遮挡安全出口、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要按照公安部“三条铁规”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从重处罚,该依法关停的必须依法关停,决不能养患成灾。对消防车道被占用、堵塞,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单位无力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迅速报告当地政府,提请政府协调工商、城管等部门与隐患单位共同解决。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确保关停到位。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单位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真正起到警示作用。工作中,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为单位整改隐患出主意、想办法,解决实际问题。

      通知强调,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工作标准或放宽检查要求,不得擅自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违章场所。省公安厅将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四清除、四取缔、四加强”冬季消防安全集中整治活动和“两节、两会”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凡检查发现五类人员物资集中场所存在该清除未清除、该取缔未取缔、该查封未查封、该责令停产停业未实施停产停业处罚的,或因监督不力引发恶性火灾事故的,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和实行案件倒查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失职、失察责任。对因监督不力、情况掌握不准不全造成失控漏管的,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新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快全省保安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我省加强交通管理 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减少
2007年我省公安侦破命案工作创历史最好水平
黑龙江省公安侦破命案率创新高 破案率达到93.4%
省公安系统十大新闻人物颁奖晚会30日播出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全省“公安系统十大新闻人物”评选揭晓
百名公安英烈因公致残民警子女获优抚助学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备案序号:黑ICP备05008713号
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技术支持  本网站采用TRS技术实现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邮政编码:150001  E-mail:webmaster@hl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