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要求,各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中利用职权及职务影响,向相关单位采取暗示、打招呼、批条子、命令等方式,影响干扰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的,将受到责令辞职、建议降职或免职等责任追究。其中,有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强制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违规招标事宜等行为的,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将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辞职、建议降职或免职、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