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
按照《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开展“公务员通用能力”、“行政伦理”培训的通知》(黑人函[2007]98号)要求,为做好全省“公务员通用能力”、“公共行政伦理”培训工作,决定举办第三期“公务员通用能力”、“公共行政伦理”骨干培训班,现就有关问题具体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为垂直管理的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选派20名45岁以下骨干公务员或公务员培训基地任课教师(名额分配见附件)。
二、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时间:11月5日报到,11月6日至15日培训,为期10天。
培训地点:省司法厅干警培训中心。地址:南岗区淮河路368号。电话:(0451)82297127。
省司法警官学院联系人、联系电话:王老师 88079114,李老师88079013,张老师88079118。
三、培训费
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每人收培训费180元。教材费、学杂费:35元,食宿费自理。
四、考试、考核
培训结束后,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按优秀、良好、及格三个等次计入人事主管部门的培训成绩登记;不合格者不计成绩,并需参加当地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
五、相关要求
(一)各垂直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培训活动,按黑人函〔2007〕98号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参加培训学员,各单位人事处要确定一名领队。要妥善安排好工作,处理好工学矛盾。
(二)参加培训学员要自觉遵守培训院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公务员自带《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教师自带《继续教育证书》,没有证书的学员交2张2寸彩色照片。
(三)骨干培训后,各部门按要求迅速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培训教师要按照统一教学大纲进行授课,骨干学员要在培训活动中起到辅导和带动作用,力争在年底前完成这两门课程的培训工作。省人事厅将组织对55岁以下公务员进行考试、验收。
请省直各垂直管理单位于10月31日前将参训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培训教育处。联系电话:82619059,联系人:杨帆。
附件:第三期骨干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