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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举办第四期“公务员通用能力”、“公共行政伦理”骨干培训班的通知

   
  2007-11-16      来源:省人事编制信息网    
省司法厅:
     按照《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开展“公务员通用能力”、“行政伦理”培训的通知》(黑人函[2007]98号)要求,为做好全省“公务员通用能力”、“公共行政伦理”培训工作,决定在司法系统举办第四期“公务员通用能力”、“公共行政伦理”骨干培训班,现就有关问题具体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司法系统(监狱、劳教单位)选派100名45岁以下骨干公务员。
     二、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时间:12月3日报到,12月4日至13日培训,为期10天。
     培训地点:省司法厅干警培训中心。地址:南岗区淮河路368号。电话:(0451)82297127。
省司法警官学院联系人、联系电话:王老师 88079114,李老师88079013,张老师88079118。
     三、培训费
     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每人收培训费180元。教材费、学杂费:35元,食宿费自理。
     四、考试、考核
     培训结束后,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按优秀、良好、及格三个等次计入人事主管部门的培训成绩登记;不合格者不计成绩,并需参加当地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
     五、相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这次培训活动,按黑人函〔2007〕98号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参加培训学员,省厅要确定一名领队。要妥善安排好工作,处理好工学矛盾。
     (二)参加培训学员要自觉遵守培训院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公务员自带《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没有证书的学员交2张2寸彩色照片。
     (三)骨干培训后,按要求迅速组织开展培训活动。骨干学员要在培训活动中起到辅导和带动作用,力争在年底前完成这两门课程的培训工作。省人事厅将组织对55岁以下公务员进行考试、验收。
请于11月27日前将参训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培训教育处。联系电话:82619059,联系人:杨帆。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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