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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松花江流域(黑龙江)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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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政办明传〔2007〕6号 发文日期:2007-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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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各直属单位: 《开展松花江流域(黑龙江)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4月20日
开展松花江流域(黑龙江)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加快推进松花江流域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省政府决定自2007年4月11日至7月1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松花江流域(黑龙江)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省加强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紧急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的,加快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实施和污染减排工作,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水环境污染问题,促进我省经济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范围与重点 整治范围:石化、化工、焦化、冶炼、造纸、食品加工、酿造、制药等重点行业、县(市、区)涉水排污企业和新建在建项目。 整治重点:重点行业、涉水排污企业、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企业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企业限期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情况;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排污费缴纳情况;落后工艺、设备、产品和“十五小”淘汰取缔关闭情况;省、市、县挂牌督办案件整改情况;《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实施情况;检查纠正地方政府、企业自行制定的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悖的“土政策”等。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或“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产的、未建污水治理设施的,要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试)生产,限期整改达标,并补办环评手续或“三同时”验收手续;对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污水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罚款;对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要进行限期治理,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关停;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和产品,要按规定予以淘汰;对拒缴、欠缴排污费的,要依法追缴,经限期缴纳而逾期未缴纳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措施停止排污;对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对2000年以后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的直接排污口,要坚决取缔;对地方政府、企业自行制定的与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相悖的“土政策”规定等,要予以废止和纠正。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2日至4月19日)。各级政府要迅速召开专门会议,传达全省加强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紧急会议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部署专项行动。各地市要于4月25日前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专项行动信息综合负责人名单及动员部署情况报省环保局(联系电话、传真:0451—87113079,电子信箱:yousir28@sina.com)。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20日至6月20日)。各级政府要坚持边查边改边处理原则,对辖区内重点行业、涉水排污企业和新建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自查范围要广,数字要清,情况要明,认真填写涉水排污企业调查表,建立翔实准确的基础档案数据库。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对涉水排污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梳理排队,确定本地区一般、重点和突出的环境问题,区别轻重缓急,落实整改措施。对一般环境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对重点环境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重点整治,对突出环境问题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治。做到整改到位、处理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全面整治环境污染问题。各地市要分别于5月15日前和6月20日前将排查情况及《松花江流域(黑龙江)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涉水排污企业调查表》(附后)报省环保局(联系电话、传真:0451-87113079,电子信箱:yousir28@sina.com)。 (三)督查督办阶段(6月21日至30日)。省政府将派督查组赴各地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以明查、暗访方式了解整治的实际效果。检查以地市为单位,检查范围要达到两个60%,即被检查地市所辖县(市)达到60%,检查列入整治的企业达到60%。对排查工作数字不清、情况不明,未达到要求的,要责令其继续整治,并在全省通报批评。对整治工作整改不到位、处理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到位,仍存在“十五小”、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对存在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排污企业,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以及实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进展缓慢的,要责令限期达标,并在全省通报批评,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7月1日至11日)。各级政府要对本地的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各地市要于7月6日前将总结材料报省环保局。省政府将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专项行动开展好的、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对专项行动开展不力、仍存在突出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专项行动结果纳入对地市主要责任指标考核体系和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松花江流域环境污染问题事关国计民生,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都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的严肃性与必要性,切实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环保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扎扎实实地把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工作做好、做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省环保局负责督察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开展工作。省政府已成立了以副省长刘学良为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师伟杰、省环保局局长李平为副组长,省环保局、监察厅、发改委、经委、工商局、安监局、司法厅为成员单位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建立工作机制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长效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积极协调配合,密切部门协作。各级政府要精心组织专项行动,加强督促检查,对确定为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要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停止供电、停止供水、拆除设备等强制措施。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环境统一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与协作,齐心协力做好污染整治工作。 (四)严格执法监督,依法惩治环境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力度,尤其是对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违法排污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 (五)加大宣传监督力度。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公布重点环境问题治理进程,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市要将辖区内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整理汇总,定期向省政府汇报。 松花江流域(黑龙江)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涉水排污企业调查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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