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省直有关部门 > 省国土资源厅 > 法律法规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关单位资质管理的通知
2008-05-1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实施以来,我省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相关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发展迅速,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取得了较大成绩,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但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也发现一些资质单位存在牌子大队伍小、技术力量薄弱及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并存在借用资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恶意压价竞争等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治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矿山环境评价(以下简称“评价”)的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加强资质单位的管理,规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提高评估、评价质量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质单位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执业能力
    (一)保持应有的资质设立条件。资质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资质设立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核后,能够满足资质设立条件的方可继续保留资质证书,从事相关执业活动。
    (二)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各资质单位要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要求独立进行执业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业务档案、技术成果、技术人员、跟踪检查和后续服务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资质图章管理,所提交的技术文件扉页及主要图件应当有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亲笔签名,加盖资质专用图章,并注明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
    (三)提高业务人员素质。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工程相关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掌握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要求,不断提高成果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认真落实资质管理办法,严格规范资质单位执业行为
    (一)实行资质单位预登记制度。资质单位在承担相关业务工作前,应携带资质证书(副本)及工程情况说明,到相关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预登记。经核对单位资质、技术人员资格、技术装备等情况符合有关规定的,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或参加工程投标。
    (二)及时做好承揽业务的备案。承担相关业务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应自觉遵守相关行业自律公约,主动接受工程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成果备案管理。评估、评价报告通过专家审查后,应在5日之内按规定到有关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向有关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成果或总结报告,并提出评审或验收申请。评估资质单位应按照黑国土资发[2005]162号、163号文件规定,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业绩月报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表格方式(附件)将本单位所开展业务工作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坚持业务手册管理制度。按照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各资质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手册,以开展业务先后顺序及时填写,如实记载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必备材料。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应对资质单位的资质、人员、设备情况及项目基本情况、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在业务手册上填写认证意见。
    (五)落实工作质量责任制。各资质单位承担相关业务后,必须确保技术力量的投入和到位,严格执行相关行业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相关责任人应当自觉参加工程建设过程的有关活动,切实做好项目的跟踪服务,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资质单位监管力度
    (一)建立完善抽查制度。在相关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省国土资源厅将定期组织或委托市级国土资源局对资质单位的基本情况、执业情况、成果质量、服务水平等进行抽查,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管理要求,加强对资质单位执业环境和执业质量的检查,规范资质单位执业行为,促进其整章建制,提高执业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二)建立资质单位绩效评价制度。省国土资源厅不定期对各资质单位出具的评估、评价报告及项目成果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同时,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将各资质单位执业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取得业绩以及不良行为等情况随时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布,使各级管理部门和社会能够及时了解资质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和诚信情况。
    (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本辖区承担相关业务的资质单位,负有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资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国土资源部令第29、30、31号的有关规定给予罚款以外,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整改、停止受理业务,取消相关技术人员从业资格。
    1、违反设计规范或技术标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技术经济指标上弄虚作假或成果质量多次不合格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或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4、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5、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6、不按规定进行预登记、备案或不及时填报、虚报“月报表”“季报表”的。
    (四)建立优胜劣汰制度。承担评估、评价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单位,从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资质证书或降级处理。
    1、申请设立资质或资质审查确认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2、连续两年内未开展任何业务或三年内达不到资质设立业绩要求的;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及其相关文件的;
    4、故意抬高或压低取费标准和其他违反规定执业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随意扩大执业范围,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有被投诉,经查问题属实并带来不良后果的;
    7、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8、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探索执业人员资格管理方式。为进一步加强执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从业行为,按照“培训社会化,考试标准化”的原则,我省将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人员实行资格核准和执业教育制度,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考试或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省级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执业证书并按规定参加执业教育,过期不办者或未按要求参加执业教育的,考试或培训取得的资格证不再有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备案序号:黑ICP备05008713号
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技术支持  本网站采用TRS技术实现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邮政编码:150001  E-mail:webmaster@hl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