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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利补贴资金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知联发【2001】1号   发文日期:2001-05-31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利补贴资金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行署)财政局,科委,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哈尔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哈尔滨、牡丹江、大庆民营企业示范区管委会,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关企业:

   为推动我省技术创新工作的深入开展,使技术创新成果及时申请专利,增加我省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省设立了"专利补贴资金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费",专项用于对己经申报或已取得国家专利权的专利申请、维持、代理和年费的资助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等经费。为管好用好此项资金并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制定《黑龙江省专利补贴资金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黑龙江省专利补贴资金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黑龙江省专利补贴资金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费"申请、受理及使用管理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面向全省受理"专利申请费、专利申请维持费、年费、专利代理费"资助的申请工作,及对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经费的使用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使用要求

 

  第三条"申请"专利申请费、专利申请维持费、年费、专利代理费》资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在黑龙江省行政管辖区内有固定办公地点和固定住所,己经申报或已经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和发明人及专利权人。

  ()申请专利的技术能推动本领域及学科的科技进步与发展;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有较好市场开发前景,可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经费的使用要求:

  ()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活动,包括召开全省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会议、制作与发明创造和知识产权有关的电视节目、报刊杂志宣传,组织参加国内、国际发明博览会、省及全国专利技术展交会等有推动和促进科技创新的社会性活动,并通过这些活动推动我省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和产生良好的效果。

  ()组织我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骨干参加国内外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家主管部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知识产权培训和与国外政府机构、企业(公司)、大学、研究部门进行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研究、交流活动经费。组织知识产权研究与知识产权培训等各项工作要有工作方案和培训与研究合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专利文献、光盘及科技资料的购置和国内、国际知识产权信息网站运行工作费的使用,要制定和提出费用计划。要能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知识产权及专利文献资料的交流和国际国内网站间的运行和连接、并适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0)及世界贸易组织(WT0)工作的要求,同时进行我省及国际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研究。

           

                                  第三章 申请及资助方式

 

  第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技术和专利,由申请单位和发明人及专利权人按要求提出申报材料(附材料目录)一式四份上报。

  第六条 申请 《专利申请费、专利申请维持费、年费、专利代理费"资助的单位和发明人及专利权人,应根据申请专利所处的不同阶段,选择相应的申请资助方式。

  第七条 申请资助单位和发明人及专利权人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黑龙江省专利补贴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证明。个人非职务发明申请资助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专利申请维持费、年费,专利代理费》缴费发票(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资助单位、发明人、专利权人及专利代理机构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 "专利申请费、专利申请维持费、年费、专利代理费"按实际发生的数额,并根据申请单位和发明人及专利权人提出的申请,经省知识产权局批准后,资助单位的以转账方式划转,资助个人的以现金(人民币)的方式予以支付。

             

                                     第四章 受理及审批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受理、审查、批准。内容包括:

  ()资格审查:申请是否属于"专利补贴资金"支持的范围,申请资助单位和发明人及专利权人是否符合要求。

  ()形式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表格等是否完整,文字填写格式是否清楚并符合要求。

  ()对受理审查合格的申请,省知识产权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定朝对其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确定审定结果,按程序反馈给申请资助单位和发明人及专利权人。

    ()经审查批准的申请,省知识产权局将按程序通知申请资助单位和发明人及专利权人。并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对用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交流等方面的费用开支,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需要,提报经费预算,报经省财政厅审准后执行。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专利补贴资金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费"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是我省"专利补贴资金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查、最后验收及知识产权国际国内合作计划、发明博览会、专利技术展交会、网站建设和运转、宣传培训、专家评审、劳务支出、调研等各项工作费用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由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 题 词: 专利补贴资金 宣传培训 管理办法 通知
发送范围: 省科技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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