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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专利广告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1998]第55号)
各专利管理机关: 为做好专利广告出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武汉、长春、西安、广州、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市专利管理机关为专利广告出证机关。 二、专利广告出证机关必须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印制并编号的《专利广告证明》。 三、《专利广告证明》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为依据。 四、专利广告出证机关在出具专利广告证明10日内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五、专利广告出证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专利广告出证工作,并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培训,熟悉相关的业务。 各出证机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工作管理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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