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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科研管理工作中加强对我省实验动物工作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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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黑科发〔2005〕109号 发文日期:2005-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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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及《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规定》(黑科农发〔1988〕141号)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我省实验动物工作的管理,现就在科研管理工作中加强对我省实验动物工作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各类科研项目立项申报中,凡涉及应用实验动物及实验动物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的项目,除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的立项条件之外,必须同时提供“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和有关人员所持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资格证”)复印件。科研项目的内容应与“使用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一致。 二、在各类科研项目中,凡涉及应用实验动物及实验动物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的项目,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验收及成果鉴定工作中,增设以下考察内容。 (一)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的实验动物及实验动物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带有该单位出具的“黑龙江省实验动物合格证” (以下简称“合格证” )。 (二)动物实验必须在有“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 (三)有关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岗位资格证”。 三、在申报各类奖项时,凡涉及应用实验动物及实验动物相关产品的,必须同时提供该奖项所用实验动物的“生产许可证”、“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资格证”复印件。 四、凡提供虚假“生产许可证”、“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岗位资格证”的,查实后取消相关的申请,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二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五、在科研项目评审、验收、成果鉴定、成果奖励评定工作中,相关证书作为申报材料审查的内容之一。必要时聘请实验动物有关专家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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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科研 实验 动物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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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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