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省直有关部门 > 省科技厅 > 部门文件
         
  黑龙江省科研单位组建重点实验室的暂行规定  
       
    规范性文件黑科条联字〔1991〕197号   发文日期:1991-12-27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给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推动高新技术的发展,增加科技储备,提高人员素质,保持我省在部分科研领域的优势,“八五”期间计划在省属科研单位组建一批重点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使其逐步发展成为代表我省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科学实验研究基地和活动中心。
    第二条 实验室的建立,要以面向社会,实行有偿服务,为高新技术的应用研究与开发研究工作提供实验场所为宗旨。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聘任制,全权负责实验室的工作,实验室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四条 申请建立实验室应具备以下立项条件:
    (一)实验室应主要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和技术开发,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要根据行业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和现状,以促进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为目标,确定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有创新内容的研究方向,并且能够提出比较明确的中、远期的研究目标。
    (二)申请建立实验室的单位应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较先进的设备、设施,自有资产应占总投资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实验室要配备科研水平高、组织管理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技队伍。
    (四)建成后的实验室应具有国内、省内先进水平,并具有一定的共用性、实用性、先进性。
    第五条 组建实验室审批程序:
    (一)凡申请组建实验室的单位,应填写《申请报告》和《筹建方案》,由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科委。
    (二)方案审批前要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论证由省科委、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三)方案在实施前要签定立项合同,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技术经济责任,参加签定合同的各方均需要严格执行合同文本中的有关要求。
    (四)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包括终止、撤消等,均需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实验室建成后,由省科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依据立项合同进行验收。
    第七条 组建实验室所需经费坚持以自筹为主,政府拨款为辅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筹建单位自筹资金(包括联合筹建与合资)。
    (二)有关部门提供的周转金或科技贷款。
    (三)主管部门掌握的行业发展基金。
    (四)省科委掌握的科技发展基金、科技三项费用和省财政专项拨款。
    第八条 省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实验室进行不定期考评。对于在科研、管理上作出突出贡献的实验室,将优先予以投资,增加投资强度;对于长期不能开放和发挥作用的实验室,要责成主管部门限期进行整顿,调整实验室负责人,直至调出已装备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九条 实验室建成后不仅面向全省、全国开放,而且鼓励具有条件的实验室面向国外开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
    第十条 实验室属科研单位的组成部分,享受科研单位一切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有偿服务,收入的分配按科研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所提发展基金必须用于补充实验室经济或增加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各类固定人员编制数由省科委、省财政厅负责核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科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 题 词: 科研 单位 组建 重点 实验室 规定
发送范围: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备案序号:黑ICP备05008713号
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技术支持  本网站采用TRS技术实现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邮政编码:150001  E-mail:webmaster@hl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