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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科委,省直有关厅局,有关高等院校和科学院: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第二十七条)。充分发挥留学回国人员的聪明才智,调动他们献身科研事业的积极性,培养一批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科技人才,促进我省科技、经济的不断发展,决定设立《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科学研究资金项目》。为组织好该项目的实施,现将《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科学研究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科学研究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科学研究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留学回国人员的聪明才智,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培养一批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各学科带头人,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为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独立开展科学研究提供科研经费,资助他们从事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 第三条 申请使用留学回国人员科学研究资金(以下简称本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自1978年以来在国外留学两年以上,并取得学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中已取得一定成果,能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回国人员。 2、拟开展的研究课题新穎、研究内容为国际或国内领先,目标明确具体、技术路线合理可行,两三年内可望得到预期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并由申请使用本资金的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称申请者)担任课题负责人。 受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承担的项目不予支持。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治学严谨,科研道德高尚。 4、申请者所在单位能够提供开展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必要条件,并能保证申请者有足够的时间开展科研活动。 第四条 申报程序 1、申请者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所要从事的研究内容及其意义。 2、由两名正教授或者同级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推荐,推荐者应认真负责地介绍申请者拟研究的课题内容、意义、科学研究能力、道德和科研工作作风等情况。 3、申请者所在单位本着对国家和事业认真负责的态度,结合本人申请和专家推荐意见进行审查。 4、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填写《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基金项目承担人资格审查表》和《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省科委(中直单位可直接申报)。 第五条 省科委根据项目涉及的学科和专业,结合我省科技、经济发展实际编制计划草案,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第六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是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熟悉所从事专业的国内外情况、办事公正、认真负责的高级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 第七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课题,在签署《科技计划合同书》后,省科委将按程序拨款实施。 第八条 本项目经费实行无偿拨款,一次审定,分期划拨的办法。每个项目的支持强度原则上不超过五万元,项目完成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凡经审定批准的项目,均纳入主管部门的科技管理计划范围,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者获得资助后,应及时开展工作。如因故中止,须经省科委同意。未能及时开展工作或擅自中止工作者,要退还全部拨款,已支出部分由受资助者单位偿还。如属不可抗拒原因,经审查批准后退还余额。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将项目经费决算报送省科委,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科研成果鉴定。 第十三条 承担本资金资助的项目,完成的成果首次转让开展限于省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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