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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青年科技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黑科发〔1992〕87号   发文日期:1992-10-07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青年科技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科委,省直有关厅局科技处,各大专院校、科学院:
    为给优秀青年科技人员的成长创造条件,为我省科技经济的发展提供人才保证,我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即“36条”)有关内容,决定在省科技攻关计划内增设青年科技计划,通过科研实践,使一批优秀的青年科技骨干得到锻炼培养。为组织好青年科技计划的实施。现将黑龙江省青年科技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黑龙江省青年科技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十月七日


黑龙江省青年科技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知识分子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会议决定的有关内容,促进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迅速成长,脱颖而出,省科委决定在省科技攻关计划内增设青年科技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的宗旨是:从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入手,以承担攻关项目的方式,为他们独立开展科研工作提供经费,通过科研实践,使他们不断得到培养、锻炼和提高,加快成为新一代科技带头人或专业拔尖人才,为我省今后经济建设的腾飞提供人才保证。
第二章 条件
    第三条 青年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对留学归国并取得博士学位的(包括国内授予的博士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学术思想活跃,科学作风严谨,科研道德高尚,具有创新、求实、开拓、进取和无私奉献精神。
    3、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中有新的发现或重大发明的可不受其学历、职称的限制。
    4、主持或参加(在课题组是骨干)过地、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并取得科技成果;或科技成果获得过部、省级奖励;或以前三名作者身份在二级以上公开发行的自然科学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两篇以上。
    第四条 项目选择范围,应符合我省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方向,具有创新、超前的特点,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第五条 承担本计划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具备并能提供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备的科研条件。
    第六条 承担本计划项目,可以是符合前款条件的个人,也可以是由符合前款条件人员负责的项目组,其组成人员应力求精干、年青。在实施本计划项目期间不能安排3个月以上的出国任务。
    第七条 项目完成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具体申报程序是:
    1、拟承担本计划项目的人员,首先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同时要说明拟承担项目的内容及其意义。
    2、由两名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对提出申请的青年科技人员进行推荐(包括非同一单位专家的推荐),并要详细说明其推荐理由和意见。
    3、所在单位应本着对国家和事业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条件对专家推荐的人员进行全面审查。
    第九条 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填写《青年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表》(见附件)。同时按省科委攻关项目要求和程序,申报立项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省科委。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被批准为本计划的项目的项目及承担人员,均纳入主管部门的科技管理计划范围,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计划完成后应及时申请技术鉴定。完成工作成绩显著的青年科技人员,再次申报科技项目时,将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本计划项目完成后,青年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应积极为他们继续创造条件开展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使他们能够继续得到培养和锻炼,实现本计划实施的最终目的。
    第十三条 省科委将建立青年科技计划人才库,并对他们的工作情况予以跟踪。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如有相应的工作或学习机会,将优先推荐。
    第十四条 承担本计划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如不能按上述要求对项目和人员进行管理,省科委将视情况,取消该单位再次承担本计划的资格。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 青年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无偿拨款、一次审定、分期划拨的办法。每个项目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五万元。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 本计划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将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报送省委科,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技术鉴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属省科委。

 
主 题 词: 青年 科技 计划 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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