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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黑科发〔1995〕35号   发文日期:1995-04-20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科委,省直各有关厅局,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关企业: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黑龙江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


黑龙江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给我省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国内外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到我省工作,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跨世纪的杰出青年科技人才,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的发展,特设立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第二条  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学有成就、技术上有创新和重大突破,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在我省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第三条  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每年评审一次。经费来源主要由省财政拨专款,同时接受国内外捐赠。
    第四条  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应符合我省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评审工作实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  名额与条件
    第六条  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每年的资助名额在当年申请通告中公布。
    第七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科学研究态度端正。
    2、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3、一般应获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副教授级(含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特殊人才特殊考虑)。
    4、在科学技术研究中,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突出的创新性成就或创造性成果,并对获资助后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思。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评审机构是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术威望高、造诣深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委员会以及省其它有关部门的科技和管理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数人,委员若干人,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会商有关单位聘任。评审委员会中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的人数不少于80%。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评定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的人选;
    2、对获资助者所取得的科研成就进行评定;
    3、研究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经同行专家评议选出的申请者的评审工作。
    评审组的职责是:
    1、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资助的候选人;
    2、参与对获资助者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和所获科研成就的评议。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申请者须按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填报《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申请书》(简称《申请书》)及有关附件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提出申请,并按省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基金办设在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  基金办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包括申请条件、资助范围、填写要求、提供材料等),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同行评议。
    第十二条  同行专家评议综合评价为优者由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经评审组讨论提出推荐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资助者名单,上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尚在省外工作、符合条件、愿意到我省定居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工作单位落实后,按第十条办理申请手续。在获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资格后,一经到我省定居,即可根据所在工作单位的请款报告下达经费;若暂时难以到我省的,其资助资格保留1年。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资助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2个月内,根据申请时提出的研究工作设想,确定研究内容和目标,报基金办核定、拨款。
    第十五条  获资助者所在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列的科研用房、设备、人力、物力各方面条件,支持获资助者进行研究工作。基金办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全面跟踪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获科技奖励的研究成果等有关材料,报送基金办。基金办组织专家对其科研成果进行评议,成绩卓著者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黑龙江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字样。
    第十八条  因一年以上出国、工作变动等,致使研究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时,获资助者应提出中止资助报告;获资助者如有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核准撤销其资助,并向评审委员会通报。
    第十九条  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第六章 经费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专项经费由基金办单独建账,按有关规定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资助者资助期限一般为3年,分年度拨款;资助经费由获资助者支配使用,所在单位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允许提取各种费用;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所在单位编报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报送基金办审核。
    第二十二条  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受资助者应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基金办审核;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退回,结转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专项经费,未拨经费终止拨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

 
主 题 词: 杰出 青年 科学 基金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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