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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黑科发〔1992〕74号   发文日期:1992-08-17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各地市科委:
    现将《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中贯彻执行。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


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自然科学研究的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储备科学技术和人才,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了有效地管理和合理地使用本项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主要用于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全省各部门、各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均可按规定手续申请,不受部门、单位和地区的限制。
    第三条  本基金由省财政、科技、教育等部门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团体、个人的捐赠。
    第四条  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经过初审、同行评议、学科组审议、委员会批准的评审程序,择优支持。
第二章  基金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在省科委领导下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员会),全面领导基金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筹集基金,掌握基金资助原则,审议基金管理办法,审批申请项目等。基金委员会成员由省科委、省教委和省财政的领导以及全省知名科学家11—13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基金办负责人兼任,负责基金办的常务工作。基金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每届更换三分之一。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增补、变更。
    第六条  基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七个学科组[数理组、化学组、生物I组(农、林类)、生物II组(医、药类)、材料与工程组、信息组、管理与其它]。
    第七条  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及职能
    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委基础研究与社会发展科技处(简称科技三处)。在省科委和基金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1、受理基金项目的申请和初审(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同行评议、学科组评审),上报基金委员会审批。参与整个基金评审,负责介绍、综合基金评审工作情况,并在基金评审过程中负责省科委和基金委员会授权处理的有关事宜;
    2、负责组织基金项目实施,基金拨款,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负责项目执行中途内容变更、经费变更与中止的审批,负责项目的后期管理包括成果验收与鉴定,促进成果转化;
    3、组织、实施对外科技交流与国际合作研究活动;
    4、通报基金执行情况,表彰在研究中取得突破性进展和取得优异成果的项目,批评进展不好的项目;
    5、负责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定期发表项目指南、组织招标活动;
    6、负责基金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学科组的人选,根据有关单位推荐,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经省科委(或基金委员会)审批后实行当年聘任制。
    各学科组负责本学科领域内申请项目的评审工作,并将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基金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与评选
    第九条  基金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实行限额资助。一类项目的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二类项目的每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如有特殊重大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经费额度。但要经过组织答辩、专家论证或现场考查、审核。
    第十条  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或有本学科两名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书面推荐的其它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  凡申请基金项目者均应按规定的格式与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一式六份)报送省基金办。字迹工整、内容表达明确、严谨、扼要、项目要齐全,外文与缩写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述,项目申请者要按规定交纳评审费后方予受理。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坚持依靠专家,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尊重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学科组严格把关。本人如有申请项目,不能参加基金项目的评审工作。参加评审人员对申请书内容、评审情况和评议意见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
    第十三条  基金项目根据下列标准进行评选
    1、选择支持有重要科学意义或重要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尤其是结合我省自然条件、特点及我省有较强实力领域的研究工作;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先进、研究方法先进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望在2—3年内取得预期成果和结果;
    3、申请者和合作者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有一定基础;其基本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有可靠保证;
    4、经费预算要实事求是,根据充足;
    5、对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和边远地区科技人员申请的项目,对跨学科和有利于促进科研、教学、生产相结合的项目,每年应有一定的比例。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基金申请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按规定收取评审费。
    第十五条  申请书由基金办负责初步审查,有以下情况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科学基金资助范围者;
    2、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低水平重复,或不具相应研究能力者;
    3、申请者与主要参加者(指参加项目工作的前三名)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申报或工作者;
    4、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手续不完备者;
    5、已在国家其它部门立项者。
    上述各项在申报期内经申请者补充、修改后受理。
    第十六条  同行评议是评审工作的基础,可以采取通信评议方式,也可以采取会议评议方式。基金办应以基层单位推荐的有较深学术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领域情况、认真负责、办事公正的科研第一线人员作为同行评议专家的基本队伍存入专家库,并在工作中不断调整、补充。
    第十七条  所有受理的申请项目,均需邀请五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按规定格式填写《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书》。每一申请项目的同行评议意见应不少于三份,否则无效。当意见不集中时可适当增加评议人员。
    第十八条  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由基金办公室负责综合归纳,填写《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审批意见表》。对有些项目可进行必要的调查,供评审时参考。
    第十九条  学科组评审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提出是否资助,以及资助的总金额和分年度拨款数额的意见;对于不能给予资助的项目要明确写出不予资助的书面意见;办公室将审查的结果进行综合后,报基金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书后,按要求填写《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任务书》。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基金办,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的经费按研究工作进度分年度拨到资助者所在单位。由单位单独使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要遵守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对不按批准书要求办理,擅自挪用基金,违反财务制度者,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停止拨款,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者获资助后,必须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按期填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资助期间因故中止研究工作或需调整经费及调整研究计划的有关内容者,须经基金办同意。对不按计划任务执行或不按要求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和总结报告者,将减拨或停拨经费,情节严重者由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偿还原拨经费,追究其责任,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基金办。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应认真监督、检查基金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负责审查项目所提交的报告,并对受资助项目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障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基金办公室可以从每年的基金额度中提取4—5%的经费,作为召开会议、交通工具、技术咨询、资料印刷、项目评审、调研等项工作的日常管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处理的意见及情况向基金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资助项目取得的成果和有关论著,均须注明“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讨论通过,经省科委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或省基金办)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

 
主 题 词: 自然 科学 基金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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