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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建立和培育区域经济的增长点,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并参照《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规定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在特定地域内,在实施火炬计划的基础上,发挥当地的资源和技术优势,依托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大、技术水平高的高新技术企业而建立起来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它在同行业中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 省科技厅归口管理全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产业基地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已经把产业基地建设列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之中,纳入党政领导科技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成立了由市政府领导负责的产业基地领导小组。 2、有经当地政府批准的产业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有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当地政府有加快产业基地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在人才、资金、土地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3、有当地政府批准落实的产业基地组织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当地的科技行政部门已被政府赋予产业基地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地区产业基地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总结和统计工作。产业基地所在地的科技部门要把培育、建设和推动当地产业基地发展作为本地科技工作的重点,深入调研、加强服务。 4、产业基地有完善的环境治理措施,各企业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有当地环保部门的证明文件。 5、产业基地内企业的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产业基地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年销售收入应在5亿元以上,3年内将有较大发展,可形成年销售收入7亿元以上,产业基地主导产品具有较高的国内外市场占有率,形成一批有影响的高新技术名牌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集团)。 7、产业基地内已拥有5家以上骨干企业,其中3家以上骨干企业承担过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并且产业特色鲜明,技术优势明显。
第五条 骨干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承担过国家或省级火炬计划项目,且符合产业基地的产业特色。 3、拥有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 4、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以上,其中60%以上为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人均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5万元;企业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5、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5%以上,技术创新能力强。 6、企业领导创新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强。企业产权清晰,管理规范,运行良好,融资能力强,银行信誉好。 7、企业有中长期发展规划与人才培养计划。
第三章 认定程序及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报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填报《黑龙江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申报书》(附件一)、《黑龙江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骨干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表》(附件二)、《产业基地内的企业名单及高新技术产品一览表》、提供《产业基地发展规划方案》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扶持产业基地发展的政策性文件等材料(一式三份)。 第七条 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申报材料,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并进行评审,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省科技厅进行批准认定。对批准认定的产业基地及骨干企业,省科技厅分别颁发“黑龙江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黑龙江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证书及标牌(其中“☆☆”为产业基地的地方政府所在地地理名称,“★★”为产业基地产业领域名称)。 第八条 特色产业基地是汇聚各类资源的龙头和主体,必须整合当地包括经济、科技等资源,扩大产业基地在技术、产业及人才方面的聚集效应。各级科技部门要形成合力,从项目选择、企业培育,到组织申报、经费配套等方面,全力引导国家、省、市科技资金集中投向特色产业,共同推动产业基地各项科技计划的深入实施。 第九条 已有的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思路,根据产业集群发展的规律要求和当地特色产业发展规划,不断深化特色产业的专业化分工,依托产业基地骨干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延伸产业链,着力提高产业基地的产业集聚度和发展水平。对新培育的特色产业基地,要坚持标准,科学规划,积极论证,组织申报。 第十条 对产业基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和产业基地内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省科技计划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产业基地内的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并可优先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火炬计划项目等科技计划的立项支持;优先给予产业基地内基础较好的孵化器等科技创新服务中介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基地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国家级产业基地。申报国家级产业基地,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产业基地要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对于不认真进行统计上报的企业和产业基地,先予以警告,严重者取消相应资格。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每两年对产业基地进行一次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产业基地或骨干企业称号与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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