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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科研单位建设中试基地的若干规定  
       
    规范性文件黑科条联字〔1991〕196号   发文日期:1991-12-27    
       

  为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深入发展,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中间环节,提高科研单位的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决定有计划地支持科研单位建设和完善一批中间试验生产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中试基地的任务与功能
    中试基地是指科研单位内部建立的,具有一定通用性的行业科技成果中间试验技术设施,从事多功能系列技术开发和提供一定批量试生产高新技术含量产品,以形成某一行业或技术门类的技术开发与创新的综合试验场所。它应具有以下功能:
    1、科研成果熟化功能。科研成果通过中试基地的批量开发,能够改进、提高、完善生产工艺、技术规范、设备装置、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取得最佳工艺路线,完成工程综合设计定型,为大批量商品化生产提供可靠的成套技术。
    2、系统开发功能。中试基地不局限于某一项成果的开发或单一产品的生产,而是能进行行业广普性中间试验和多功能系列产品的综合开发和试生产场地,能促进产品不断更新换代,以满足市场需要。
    3、高新技术成果示范功能。中试基地应起到科研成果二次开发作用,通过中试批量生产的考验,将技术软件进行实用开发,获得成熟的硬件技术,为企业的大批量生产做出示范。实现软、硬件一起转让,从而体现出科技成果的真正价值。
    4、培训功能。中试基地应具有培训技术人员的能力,通过中试生产的过程为接产单位人员进行生产培训和技术训练,以适应大批量生产的要求,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企业效益。同时,也使本单位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
    5、促进现代化管理功能。通过中试反复修正的规范化试生产和基地单独核算、技工贸一体化经营的锻炼,能提高科技人员的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培养出一批具有生产组织管理与经营能力的科技人才。
    6、创收功能。科研单位应通过中试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成套技术的转让获取经济效益,用以补充科研经费,保证科研课题的足够投入、保持发展后劲,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条 建立中试基地的原则
    中试基地是行业科技成果开发的龙头,要坚持有计划、高标准;利用有限资金,实现有限目标;集中力量,分批支持;采用多种形式,不强调统一格局的建设原则。
    科研单位建设中试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有本行业一定的系列技术与生产能力储备;
    2、有较强的行业新技术开发能力和一定数量的从事中试基地生产的科技人员;
    3、具备较完善的“基地”组织管理机构和良好的支持机制;
    4、有一定的“基地”设施与场地;
    5、有可靠的原材料供应和产品的销售市场预测;
    6、确定适度的中试生产规模;
    重点支持有条件的技术开发类型和走开发道路的公益类型科研单位。
    第三条  中试基地建设资金的来源
    建设中试基地所需经费坚持“自筹为主,拨款为辅,多方集资,集中使用”的原则。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l、科研单位自筹经费或其它单位联办投资;
    2、主管部门投放的行业发展基金;
    3、银行提供贷款;
    4、省科委从科技发展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建立中试基地发展基金。省财政厅采取无偿拨款和周转金借款相结合的办法予以支持。
     5、由银行、科委协商,建立中试基地周转金,做为流动资金,有偿无息使用。
 第四条  中试基地建设的申请与审批管理程序
     中试基地由省科委、财政厅考核、审批,由主管业务部门负责管理。
     1、凡申请建立中试基地的科研单位需提出申请报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科委。
     2、审批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中试基地的建设、生产规模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及科技发展规划审查。
包括:
     (1)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
     (2)场地、装备、设施等条件及通用性;
     (3)中试开发的项目或产品的先进性、推广前景和市场需求预测;
     (4)基地的建设是否符合本单位的科研发展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5)基地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技术骨干的配备;
     (6)基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投入产出比率的预测;
     (7)是否具备第一条规定的中试基地功能。
     3、中试基地立项建设批准前,应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各方需严格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
     4、中试基地计划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包括中止、撤销、内容及主要负责人的变更等,均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5、中试基地应按审批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生产和经营。每新上一项中试,都必须经过论证、立项和审定。非经批准,不得擅自生产和经营产品。
     6、中试基地是科研单位的附属机构,应指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人负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及时总结。每半年将经费使用、生产进度、产品销售、成果转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上报审批部门及主管部门。
     7、中试基地经批准后,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8、省科委、财政厅对批准建立的中试基地定期检查,组织评比,采取必要的奖惩。对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成果转让率高,对振兴地方经济贡献大的中试基地,由省科委和省财政厅命名为“省先进科研中试基地”,挂牌表彰。在周转金和计划内供应原材料等方面给予优惠。
    对于经营管理混乱、连年亏损、长期不能提供成果转让以及违反本规定从事与中试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基地,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停工整顿、收回周转金以至于撤消中试基地等惩处。
第五条  中试基地的财务管理
     l、中试基地是科研单位所属的预算内自收自支单位,实行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
     2、中试基地应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建立收益管理制度。根据经营状况,上交科研所一定的收入,补充事业费不足。上交比例一年一定,由省科委、省财政厅共同认定、审批。上交科研所之后的收入,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事业发展、福利、奖励三项基金。
     3、中试基地应向省科委报送财务收支报表。年初报预算,半年报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分析,年终报决算,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 本规定由省科委解释。适用于省属科研单位,各行署、市科委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 题 词: 科研 单位 建设 中试基地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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