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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房地产中介不得收取“口头咨询费”

   
  2007-11-02      来源:哈尔滨日报    

  昨天,市物价局召开70余家房地产中介机构参加的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告诫会,明确告诫:房屋买卖代理收费必须按一宗房产成交额0.5-1.5%计收,违规收费将受到查处。

  据了解,今年5月1日,市物价局、市房产住宅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对房屋租赁及二手房买卖中的中介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对收费事宜做了相关规定。但目前,哈尔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收费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操作。以二手房买卖收代理费为例,《通知》规定,中介机构应按成交额0.5-1.5%收代理费,但目前哈尔滨市中介机构均按2%超标准违规收费,多出的0.5%被中介机构巧立名目为“口头咨询费”。

  物价部门昨天明确提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要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并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等;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可收咨询费,但必须出具咨询报告,咨询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物价部门特别强调,口头咨询不在此例。

  物价部门还进一步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须根据不同代理项目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如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个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接受当事人委托、代办房屋产权证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物价部门提醒消费者,在接受房地产中介机构服务遇到对方违规操作时,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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