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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工资支付不超15天

   
  2008-01-28      来源:东北网    
  目前,哈尔滨市存在大量的非全日制小时工,这种灵活的用工形式,被很多用人单位采用,一些技能单一、就业能力不足的劳动力,也多选择以这种方式就业。对于这种用工形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表示,有关法律法规已对非全日制用工有了具体的规定,劳动者应注意掌握有关信息,维护自身利益,如非全日制用工不能约定试用期,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天等。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人士介绍,过去,非全日制用工规定比较模糊,各地又有不同的界定,而新的《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该人士介绍,由于非全日制用工一般期限较短,有时甚至是即时给付劳动,即时支付报酬,其合同内容也较为简单,因此,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法律对非全日制劳动者也加以了保护。《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因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多依靠体力,从事简单的生产和服务,可替代性较强,因此,也更易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更需要法律保护。据介绍,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就业方式具有弹性、非全时、流动性的特点,而且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周期短,难以实行全日制用工的经济补偿制度,因此,非全日制用工终止后,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非全日制劳动者,在获取劳动报酬时要注意,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或口头协议前,要注意了解对方工资支付的周期,付出劳动后,要及时询问工资支付的周期,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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