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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哈市乡镇船舶和渡口管理出新规发布实施

   
  2008-02-24      来源:生活报    
  近日,《哈尔滨市乡镇船舶和渡口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发布并实施,以进一步强化乡镇和渡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水运工作安全。

  记者了解到,《办法》明确了乡镇船舶和渡口交通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服务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要求乡镇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员,并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的安全防护工具;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核定乘客定额、载货吨位,方可载客、载货;应当遵守所在水域有关航行、停泊的安全管理规定,船员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了船员适任证书后,方可驾驶相应的乡镇船舶;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应当向渡口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不得在危险品装卸、仓储区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区域设置渡口,不得在通航水域设置索渡,遇有洪水或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获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救助,并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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