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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

   
  2008-04-1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哈尔滨4月10日电 为解决因征地补偿安置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黑龙江省政府日前出台并实施了《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标志着这个省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因征地补偿安置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已成为群众日益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引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而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因征地补偿安置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时有发生。 

 

    《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分为4章36条,适用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明确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应当遵循协调前置、重在协调,协调不成再行裁决的原则;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承办依法应由省人民政府办理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的具体工作机构;规定了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的四项受理范围和八种不予受理情况,以及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程序。同时,在约束裁决机构工作人员、裁决文书送达及裁决案件档案管理等方面还作出了具体规定。      

 

    黑龙江省政府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要求出发,贯彻实施好《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编辑:吴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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