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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我国首部《护士条例》5月实施

   
  2008-04-23      来源:哈尔滨日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 记者日前从市护理学会获悉,我国首部《护士条例》将于5月12日起实施。学会负责人介绍,该条例不仅对护士的权益和义务做出规定,而且明确要求各地必须在3年内解决医疗机构护士配备数量不达标问题,由此改变各医院护士配备不足、病人多数靠家属护理的现状。

 

  3年内床护比必须达1:0.4

 

  据悉,即将实行的条例明确提出,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市护理学会理事长康秀文介绍,衡量护士配备标准的指数为病床和护士数量的比值(床护比)。长期以来,各地医疗机构均因护士配备不足,床护比几乎都达不到国家要求的1:0.4。哈尔滨市医疗机构床护比约为1:0.3。护士不足造成护理难以到位,以致许多住院病人不得不由家属在病床前陪伴护理。此次,《护士条例》对各地护士配备标准提出了最后达标时间,将有利于解决护士不足家属护理的问题。

 

  工作有感染危险可获津贴

 

  条例对护士的权益也进行了规定。条例明确,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目前,哈尔滨市市属医疗机构有从业护士1.1万人。该条例将对稳定和扩大哈尔滨市护士队伍起到促进作用。康秀文介绍,此前,哈尔滨市有的医疗机构为节省支出给聘用的护士的待遇较低,造成护理队伍不稳定。今后护士维权有法可依,对护士队伍的稳定、护理质量的提高都将起到推动作用。

 

  护士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条例在保障护士权益的同时,也规定了其必须承担的义务。要求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编辑:吴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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