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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获原则通过

   
  2008-08-04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生活报    

  黑龙江新闻网讯 中医西医一视同仁、中医药纳入医保、政府可以有偿收购中医药资源、中医药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这些内容,都是7月3日经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的《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中的规定。据悉,这是继1998年颁布的《黑龙江发展中医条例》后,我省再次通过的一个地方性法规草案。

  中医药有望纳入我省医保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医药服务项目和中药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并适当提高支付比例。

  专门组织鉴定中医医疗事故

  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中医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等事项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中医药管理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一个突出实例就是中医药价格被人为压低,明显不符合中医药服务的劳务技术价值。为此,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中医药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中医药价格标准的确定,应当根据中医药特色,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技术劳务价值。

  “坐堂医”解禁“赤脚医生”将合法

  草案第二十七条允许“具有执业资格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中医医疗从业人员”坐堂行医。接下来的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中医药从业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中医药从业人员,进行以临床效果和工作实践为主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允许其在村卫生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这一规定,有利于农村大量“赤脚医生”取得合法上岗资格,符合农村实际。(编辑:胡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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