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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哈市医保出新规百姓得实惠 明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08-26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    

    记者从25日召开的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哈尔滨市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近日进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将继续扩大。其中,市、区两级财政将增加300多万元的困难群体个人缴费补助,仅此一项将有10万余人受益。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医保新政调整了筹资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据悉,2008年度,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由人均20元调整为40元,因此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也有所增加:成人居民由原来的每人330元/年增加到350元/年,学生儿童由原来的每人90元/年增加到110元/年,个人缴费标准不变。2008年度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07年的3.5万元调整为4万元。

  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体个人缴费负担,在2007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基础上,市、区两级财政增加了对成人居民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补助,由2007年的165元/人/年增加为195元/人/年。增加的30元补助由市、区财政按照比例分担(市级财政18元,区级财政12元);因此个人缴费由65元/人/年降为35元/人/年。仅此一项市区两级财政将增加300多万元的投入,约有10万余人受益。

  据悉,学生儿童自2008年9月1日执行调整后的政策,成人居民自2009年1月1日执行。 

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人员类别
筹资标准(元)
 
合计
个人缴纳
政府补助
成人      居民
普通成人居民
350
(330)
270(270)
80(60)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
35(65)
315(265)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65(30)
285(265)
学生 儿童
普通学生儿童
110
(90)
30(30)
80(60)
低保家庭、重度残疾
10(10)
100(80)
 
 
注:括号内为2007年金额。
  

 

(编辑:朱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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