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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哈尔滨市劳动保障局获悉,近日,哈尔滨市出台《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成人居民调整为每人每年350元、学生儿童调整为110元。提高部分全部由财政承担,个人缴费水平不变。随着筹资水平提高,医疗保险支付限额等待遇水平也相应提高。
统筹金最高支付额提至4万元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开展一年来,参保人数达38.77万人,其中成人居民10.07万人、学生儿童28.7万人,共有约1.5万人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今年,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由人均20元增加到40元,为此,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也相应提高。成人居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30元提高为350元;学生儿童由每人每年90元提高到110元。学生儿童相关政策从9月1日起实施,成人居民相关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随着筹资标准提高,2008年度,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07年的3.5万元调整为4万元。
筹资标准提高个人缴费不变
筹资标准提高后,个人负担比例不变,仍为成人居民每人每年27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0元。同时,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个人缴费负担,在2007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基础上,市、区两级财政增加了对成人居民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2007年每人每年165元增至195元。调整后,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缴费标准由去年的65元减至35元。
增加学生儿童就医定点医院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学生儿童看病就医,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哈尔滨市本次又将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第四医院和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黑龙江省中医医院、黑龙江省医院等6所医院增加为2008年度城镇居民学生儿童定点医疗机构。
在提高筹资标准、扩大定点医院的同时,哈尔滨市将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中先行开展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可自愿参加学生儿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支付范围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的自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以及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编辑:于慧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