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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事前控制手段,统一、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内容(见附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安全部门应严格、认真审查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并应进行实地复核,保证材料与实物相符。 二、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后,应实施动态管理,重点加强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安全生产措施费审查(备案)时,应提供安全生产措施费阶段性拨款计划,以及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措施费预付款拨付证明。 四、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暂存证件监管。在进行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时,将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岗位证及安全生产考核证、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原件暂存在建设安全部门,建设安全部门制作证书复印件,将复印件返还。返还的复印件上由负责暂存的建设安全部门加印“此证原件暂存于**安全站(科)”字样的印章,并由经手人在复印件上签字,注明日期。施工过程中原件不得随意取回,待工程竣工或按照规定办理人员调换手续后返还。 五、意外伤害保险费按规定金额提取,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六、工伤保险费按规定全额提取,由公司办理缴费手续,缴费单据留存项目部。 七、原《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表的通知》(黑建安[2004]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表
200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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