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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黑公通〔2007〕52号   发文日期:2007-04-05    
  来源:黑龙江省公安厅      

各市、行署、县、垦区公安局:
  机动车驾驶人是道路交通的重要参与者,其驾驶机动车时是强势群体,其驾驶技能直接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抓住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就抓住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源头。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在改进和加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方面,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但是,考试场地和设施建设不适应考试工作需要的矛盾还比较突出,考试工作机制不够健全、考试纪律不严格、监督制约不到位的问题还比较普遍。不严格执行考试标准、考试把关不严、替考甚至不考试就发证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严把考试发证关,非常紧迫,十分重要。为了严格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发证工作,严肃考试纪律,省厅制定了《加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贯彻落实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交警总队反映。

2007年4月5日


加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十条措施

  一、建设标准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实现考试工作的规范化和智能化。交警支队、县(市)交警大队要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关于考试科目和项目的要求,采取自建、合作建设、社会建设和驾校建设等多种形式,建设标准规范的科目二考试场,确保每个市、地和县(市)都有标准规范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从而保证各考试项目得到落实。交警支队要在进一步完善科目一计算机考试、科目二桩考仪考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科目二场地驾驶九项考试场的建设力度。2007年底,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鹤岗、双鸭山、伊春、七台河、绥化等十个支队要实现科目二场地驾驶九项考试用路考仪考试,其他支队要完成科目二场地驾驶九个项目的建设,到2008年底,实现用路考仪考试。县(市)交警大队要在2007年6月底,全部实现科目一计算机考试;2008年底,全部实现科目二桩考仪和场内九项的考试。通过建设标准规范的考试场,运用计算机、桩考仪、路考仪进行考试,促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科学、规范。
  二、建设人像采集、指纹识别比对、安全带锁定和视频监控系统,强化考试工作的科技制约。交警支队要逐步建设机动车驾驶人人像采集、指纹识别比对、安全带锁定和视频监控系统,形成四个系统的配套制约,确保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必须经过严格考试,杜绝人情证、关系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人员报名时要进行人像(数码)和指纹采集,人像要用于制证和档案管理并存入驾驶证管理系统之中,科目一、二考试要逐次输入识别比对指纹。做到不采集人像和指纹不能报名;不识别比对指纹不能启动考试计算机和考试车,不能传输和显示考试成绩;考试成绩自动进入或导入考试系统并不可更改;安全带锁定后至考试结束前不可解锁,确保是申请人本人进行考试,确保考试成绩的真实;科目一、二考试场和考试车都建有视频监控系统,实时传输考试情况,可随时检查监督考试情况。到2008年底,所有支队都要建成上述系统并投入使用。
  三、严格执行交警支队派员到县(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考试的便民措施,确保考试质量。在贯彻交警支队派员到县(市)驾校进行考试的便民措施中,要把县(市)驾校是否具备考试条件、能否保证各考试科目和项目得到落实作为前提条件和硬性要求。凡不具备条件、不能保证按规定项目和标准进行考试的,都要到交警支队考试场考试。2007年上半年之前,各交警支队要对辖区内县(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的考试设施和条件逐个进行检查验收。要认真解决县(市)驾校与交警支队考试中心在考试设施和条件上差距过大,从而导致考试难度不一的问题。要鼓励和支持县(市)驾校建设标准规范的考训场,做到训练和考试兼用。到2007年8月末,县(市)驾校不能实现科目一计算机考试的,所有科目考试要到支队考试场进行;到2007年底,县(市)驾校不能实现科目二桩考仪考试、没有场地驾驶九个项目,所有科目要到交警支队或具备条件的临近大队考试场考试;但县(市)驾校建有标准规范的科目二桩考仪和场地驾驶九个项目考训场的,支队应派员前去考试。交警支队要加强对县(市)驾校学员考试工作的管理,主管领导要亲自带队考试,要公示参加考试学员名单,核对确认学员身份,严格考场纪律,严格考试用车和考试标准,严格执行学员和考试员签名制度,严格审查培训记录,全部考试结束后要公开考生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及支队的举报电话。
  四、建立并实施驾校培训能力评估制度,严格按评估核定的培训人数预约考试。依据有关培训规定要求,交警支队要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对辖区驾校逐个评估核定年度培训人数,每年评估核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交管部门要以此作为预约考试的数量依据,超出核定的培训能力要求预约考试的,不得进行考试。
  五、建立并实施考试员定额考试制,严格控制考试员的考试量。要根据计算机、桩考仪、路考仪等考试设备和实际道路的考试容量,学员完成计算机、场地和实际道路一次考试的平均时间,考试员的日工作时间来核定考试员的日考试量。车管所在日常考试工作中按此确定日考试量,按考试员的日考试能力下达考试任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车管所的考试任务量配备考试员,确保考试质量。
  六、建立并实施互考、抽查复考和暗访制度,强化监督。省交警总队每年要组织总队对支队、支队对支队之间的交叉互考和抽查复考;交警支队要组织纪检、政工、车管等部门联合对车管所考试质量进行抽查复考,每年至少进行两次。要对互考、复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作为监督驾校培训质量、考核考试员执法情况的依据。总队每年对支队的考试情况至少要进行一次暗访检查,检查结束要向全省通报。
  七、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学员监督培训和考试工作。交警支队要建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举报奖励制度,对驾校不认真培训,靠腐蚀贿赂考试员过关,考试员不认真执考,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欢迎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一经查实,要区别情况给予举报人金额不少于考试费数额的奖励。同时,严格按照公安部考试工作纪律要求,对考试员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驾校作出暂停考试、限期整改的处理决定。交警支队要在考试场、驾校公开这一制度和考试工作纪律及监督举报电话。
  八、实施公开选拔考试员和考核评议考试员制度。选拔考试员,要根据岗位需要的人数,参照选任领导干部的程序,实施竞争上岗。通过公开报名、考试、民主测评、面试答辩、党组织审定等程序进行,规范选拔任用工作,确保考试员的素质。考试员要定期进行岗位交流,原则上每年交流20%左右。省交警总队和交警支队或市(地)县公安局每年都要分别对支队和大队考试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议,采取测试业务能力、检查驾驶员档案、民主测评和社会评议等方法,对考试员作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或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评价,对测评或评议不称职或不满意率30%以上的,取消考试员资格,交流到其他岗位。对坚持原则、认真执法、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的考试员,要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九、认真实施责任倒查制度,加强事后监督。对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中负有同等以上责任、驾龄不满一年的驾驶人的培训、考试和发证情况要进行倒查。对考试部门、考试员或驾校、教练员等确有责任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严格管理暂住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工作,严防异地违规办证。对暂住人员(包括省内市与县和县与县的暂住)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经驾校培训合格后,须在受理地交警支队车管所考试场考试,车管所按规定预约并及时考试。交警总队要定期对申领驾驶证人员的户籍情况进行网上检查,对于省内跨区申请考试情况较多、涉嫌异地办证的支队,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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