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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中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及《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享受黑龙江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的通知》(黑办发[2007]20号)精神,决定同步开展2008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原则
选拔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依据,从优选拔,确保人选质量。既要看成果的获奖层次高低,更要注重成果推广应用取得的实际效果。选拔工作要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倾斜,向承担重要项目任务的关键人才倾斜,向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基层骨干倾斜,向中青年优秀人才倾斜。
二、选拔范围和对象
(一)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主要在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进行。
(二)选拔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技能人才和农民技术人员。其中:选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技能人才必须是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农民技术人员只参加省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
(三)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参加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
(四)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不再参加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评选。市(地)和省直单位已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又取得新成绩,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但不再重复申报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五)中直单位只参加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评选,其申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仍按原渠道通过国家部委推荐。
三、选拔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近五年来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并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申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人高级技师职务;申报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原则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人高级技师或农民高级技师职务,但条件特别突出的可不受职称限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学科(专业)发展和骨干队伍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科(专业)带头人。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取得了创造性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者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在完成省级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或者是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一项或省(部)级二等奖两项的主要完成者。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就,对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是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最高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的首位人员。
(四)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旅游、会展、法律等领域,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五)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为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或者是获得全国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六)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推广转化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七)长期工作在治病、防病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很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取得显著成绩,享有盛誉;或者是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最高成果奖的主创人员。
(九)职业体育教练员,其直接培养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取得奖牌,或者在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中取得金牌,或者破奥运会记录、世界记录并被有关国际体育组织承认;并且在比赛前四年内执训满两年。
(十)职业技能人才,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或技术操作方面成绩突出,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在培养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受到国家表彰。
(十一)具有一技之长的农民技术人员, 在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方面成绩突出,能够带领广大农民依靠科技共同致富。
四、选拔数量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数量约60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数量不超过200名。
五、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由国家一次性发给每人2万元津贴,并颁发国务院特殊津贴证书;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由省政府一次性发给每人1万元津贴,并颁发省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六、选拔程序
(一)省人事厅根据上一年度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审批情况、人才分布情况下达推荐指标(见附件),未下达指标(无附件1)的单位可按1人推荐。有特殊情况超指标推荐的呈报时需附书面报告。市(地)和省直单位已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再次申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可不占指标。
(二)所在单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基础上,经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议确定拟推荐人选,经公示后逐级向上推荐。非公有制单位向所在地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各市(地)人事部门和中省直单位人事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征求专家意见,经市政府(行署)或中省直单位领导集体审定并公示后报送省人事厅。
(三)省人事厅组织同行专家对各市(地)及中省直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确定初步人选,报省政府审定。公示一周后,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选报人事部由国务院审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选由省政府审批。
七、推荐材料要求
(一)单位综合推荐报告1式3份,说明推荐人选的程序、公示情况、人选的排序及申报等级。
(二)2名同行专家的推荐材料各1式1份,对其专业技术能力、水平、业绩及贡献情况进行证明和评价,材料限150字以内。同行专家原则要求已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业绩说明材料1式10份,由单位负责填写,具体说明主要学习和工作经历等自然情况、学术兼职、工作实绩、承担的主要项目及主要获奖情况,材料限1500字。
(四)有关证明材料
1、成果证书及荣誉证书。
2、承担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需有省级有关部门的证明,在科技成果研究及推广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需有市(地)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证明。
评选时优先考虑近五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贡献。业绩说明材料、成果证书复印件及其它有关证明的复印件要按顺序装订成册(前附目录),每人1式5份。
(五)《专家情况登记表》1式3份,由单位填写或由个人填写并经单位审核。
(六)包含《专家情况登记表》和业绩说明材料的软盘。
各市(地)及中省直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开展选拔工作,并于2008年3月15日前将推荐材料报省人事厅专家管理处。
联系人:杨贺新 联系电话:82625024
附件:1、2008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指标控制数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共印13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