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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做好剩余抗震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工作
 
2008-09-05      来源:中国政府网
 
    为妥善解决剩余抗震救灾药品、医疗器械,防止囤积、浪费,四川省政府相关部门对重点灾区剩余抗震救灾医用物资实施省内调剂,并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具体责任,层层抓好落实。

    一、加强对剩余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督,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特别是对储存条件、包装状况和运输条件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环节的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品种要进行抽验,确保抗震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二、调剂用药品、医疗器械必须是未开封的整件包装,包装完整,有效期在2008年12月31日后,对质量不合格和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一律不得纳入调剂范畴。

    三、剩余抗震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调出和调入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主动调查了解本地需调剂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信息,制定出相应的质量监管实施方案,并依据调剂药品、医疗器械储运管理相关情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可调剂、待检、销毁等处置意见,严把质量关。

    四、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抗震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具体范围是:(1)捐赠渠道不详,无法核实药品生产厂家、检验标准和使用说明的;(2)因包装破损或遭雨淋、暴晒影响质量安全的;(3)未经我国政府部门批准注册,且无产品清单、生产国相关机构批准上市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报告及中文说明书的;(4)未在国内市场上市,且无任何使用记载的;(5)无中文使用说明的;(6)产品外观性状发现异常的;(7)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但储运条件曾失控的;(8)超过有效期的;(9)抽验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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