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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游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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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下列旅游项目: 1、 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2、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3、 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内容的; 4、 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诚实经营、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禁止下列行为: 1、 擅自提高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或者与旅游者约定的收费标准; 2、 擅自加收服务费; 3、 强迫旅游者接受收费性服务项目; 4、 进行不正当竞争; 5、 销售伪劣、变质旅游商品; 6、 强卖旅游商品和欺诈、勒索旅游者; 7、 未评定星级而使用有关星级标志; 8、 降低服务质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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