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播音专业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人才,促进传媒事业的发展,结合播音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播音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一级播音员(中级)、主任播音员(副高级)、播音指导(正高级)。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各级电台、电视台(含有线台)播音岗位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申报一级播音员、主任播音员、播音指导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五条 凡晋升上一级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各年度考核结果要求晋升高、中级达到合格以上。
第六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
(一)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班毕业学历,被聘二级播音员3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5年以上,被聘专业技术人员。
(三)大学专科毕业7年以上,被聘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硕士学位,被聘专业技术工作3年或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主任播音员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班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主任播音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可申报播音指导任职资格。
四、学历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主任播音员任职资格: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6年以上,取得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后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第七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
(一)申报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者,必须能够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申报主任播音员、播音指导任职资格者,必须能够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一)申报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者,必须能够比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申报主任播音员、播音指导任职资格者,必须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第八条普通话水平
一、申报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人员,必须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一级乙等以上。其中,省级电台、电视从事播音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一级甲等。
二、申报主任播音员、播音指导任职资格人员,必须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一级甲等。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九条 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播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如:普通话、吐字发声、播音基础、文体表达、古代汉语、现代汉语等。
(二)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如:新闻等。
(三)一般地了解现代传媒发展趋势。
(四)一般地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和法规。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独立、较好地完成担负的节目播音或主持任务。
(二)播音或主持节目,语言流畅,基本达到准确、鲜明、生动的要求。
(三)基本掌握所承担节目的采编制作方法手段。
(四)有应变能力,可以处理录播或直播节目中出现的问题。
(五)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播音和主持节目过程中有一定程度的创新。
(六)具有合作精神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业绩与成果
(一)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l、参与播音或主持的节目在市(地)级广播、电视节目(新闻、专题、文艺等)评奖中获奖二项。
2、独立或合作完成的播音作品在市(地)级以上广播电视播音作品评奖中获三等奖二项以上奖励。
(二)著作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一篇以上。
2、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有二篇以上的论文宣读或获奖,其中,至少有一篇为第一撰写人。
3、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市(地)级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二篇以上。
4、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或译著。
第十条 主任播音员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悉掌握播音专业的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
(二)熟悉国内本专业学术研究发展状况。
(三)基本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
(四)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具有比较丰富的播音、主持实践经验,能较好地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任务或较好地主持某类节目。
(二)播音准确、鲜明、生动,播音或主持节目形成个性风格,在受众中有较高知名度。
(三)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播音或主持节目过程中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或新颖性。
(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曾作为主要人员策划或组织完成过某个节目的设计和播出任务,特别在使语言表达风格同节目内容要求相统一方面做出过贡献。
三、业绩与成果
(一)作为节目负责人或节目主创人员在播音或主持节目过程中,做出以下成绩之一者:
l、播音作品获省级播音作品评奖二等奖(政府奖)以上的奖励(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2、播音作品获省级播音作品评奖三等奖(政府奖)二项以上的奖励(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二)有下列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或著(译)作之一:
1、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发表过一篇以上本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
2、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部)级专业期刊上发表过二篇以上本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为第一撰写人。
3、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有三篇以上的论文宣读或获奖。
4、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或译著。
5、作为执笔者参加过专业教材编写工作,完成3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十一条 播音指导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播音专业理论知识和播音创作规律有系统地研究和较深的造诣。
(二)熟悉国内外本专业学术研究水平和发展趋向。
(三)基本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
(四)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有丰富的播音或主持节目的实践经验。
(二)播音准确、鲜明、生动,播音或主持节目有鲜明的风格,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
(三)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强,能不断研究随着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播音专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能解决其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能做前瞻性的研究。
(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既能对个体的播音和主持节目状况做准确的分析判断,也能对一个地区的播音和主持节目专业状况全局进行准确地分析判断,提出问题、解决问题。
(五)能组织和指导较高水平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三、业绩与成果
(一)作为节目负责人或节目主创人员在播音或主持节目过程中,做出以下成绩之一者:
1、播音作品获省级播音作品评奖一等奖(政府奖)二项以上的奖励(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2、播音作品获全国播音作品评奖二等奖以上的奖励(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二)具备下列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或著(译)作二项(其中第1条必备):
1、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发表过一篇本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
2、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发表过一篇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有三篇以上的论文宣读或获奖。
3、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部)级专业期刊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本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其中,至少有二篇为第一撰写人。
4、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或译著。
5、作为执笔者参加过专业教材编写工作,完成5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普通话水平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业绩与成果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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