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实行新限期抵扣制
为了配合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要求,全国自2003年3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新的抵扣期限: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以上三款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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