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在线办事
>
面向公众
>
生育收养
>
办事指南
公务员
老人
儿童
妇女
残疾人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 育
文 化
卫生保健
公用事业
住 房
出 入 境
兵 役
就 业
社会保障
交 通
纳 税
死亡殡仪
其 他
办事指南
大陆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结婚的生育政策
(1)在中国内地定居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的生育政策;
(2)在执行中国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与大陆公民结婚前已生育的子女以及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3)大陆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的,补办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后,免予处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备案序号:
黑ICP备05008713号
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技术支持 本网站采用TRS技术实现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邮政编码:150001 E-mail:webmaster@hl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