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办事 > 面向公众 > 生育收养 > 办事指南
      
      公务员    老人    儿童  
      妇女      残疾人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    育  
  文    化 卫生保健  
  公用事业 住    房  
  出 入 境 兵    役  
  就    业 社会保障  
  交    通 纳    税  
  死亡殡仪 其    他  
    办事指南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登记。办理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备案序号:黑ICP备05008713号
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技术支持  本网站采用TRS技术实现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邮政编码:150001  E-mail:webmaster@hlj.gov.cn